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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首批QDLP对外投资试点资格公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2-07 15:17:43

日前,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资格申请审核情况的公示公布了江苏首批获得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资格的企业,其中苏州一家、南京两家企业上榜。

公示称,根据《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经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评议,拟确定3家企业获得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资格。

三只首批试点基金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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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我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进入实质性阶段。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指经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运用试点基金的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与此前QDII仅可投资于海外二级市场不同,QDLP投资标的更加丰富,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等。

对于试点基金,《办法》要求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投向则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对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法》对股东资质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给出明确准入条件。根据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如是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应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则应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备案,具有良好投资业绩、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来源:江苏金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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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QD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