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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演进篇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1-17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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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颁布之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截至目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来已久。具体而言,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

该阶段仅对投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是当时专门为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做的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31号,已废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效)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操作性意见。该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发展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延申阶段

该阶段对于投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给予税收优惠。由于前述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而后期涌现的大量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无法适用,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发文,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5号(已失效)、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税[2017]38号(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部分失效)后,基本确立了投向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可以享受国税发[2009]87号的优惠政策。

扩展阶段

该阶段降低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扩大了标的企业的范围,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到创业投资领域,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下称“创投国十条”)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发文,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财税[2019]13号,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推进,终于将前述可抵扣的原则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从某些特定区域推广到全国,从法人合伙人推广到个人合伙人也可以适用相关政策。

小结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演进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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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直在推进历程中,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到只要符合“早期”和“科技型”特点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体现了越来越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演变思路。从总体而言,财税[2018]55号政策优惠力度比较大,该规定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同时认可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地位,把两个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在财政政策层面进行了统一规范,创业投资领域有了适用于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举国上下对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

来源:基小律

作者:邹菁、周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