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获政策多维度支持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1-24 17:12:46金融小镇网11月24日讯: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近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支持科技创新再迎政策利好。11月18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科创金融促进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将成为下一阶段金融工作的重点,这也将为金融机构创造相应的业务机遇。
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
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总体方案》要求,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内落地,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地区城市近年来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力度持续加大,政府引导基金以及民营科创类基金十分活跃。母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中国母基金全景报告》显示,上海有40多家母基金,母基金在管规模在全国各地中位列前五。其中,2020年成立的4只国家级母基金均落户上海,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母基金、国企混改基金,总规模高达2449.5亿元。
长三角地区新基金的设立也十分活跃。投中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10月,浙江省新设基金149只,最为突出。其中,嘉兴市新设基金78只,持续大幅领先于全国多数地区。
《总体方案》同时要求,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加强试验区内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现有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已跃居世界前列,投向半导体、计算机运用、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的资金连续提升。”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前表示,“投早投小投科技”日益活跃,尤其是对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有很高的渗透率。
数据显示,注册制改革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企业、六成的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前获得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投资。投中研究院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10月,共计37家中国企业在A股及港股成功IPO,VC/PE机构IPO渗透率为78.38%。其中,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VC/PE机构IPO渗透率为100%,主要集中在IT及信息化、制造业和医疗健康三大热门投资领域。
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发展
在私募股权投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退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尤其是近两年,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已形成庞大的存量资产,大量基金面临退出期压力,这让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实践备受重视。
为了解决退出难题,《总体方案》一方面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并且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未上市股权份额的转让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流动转让,可以实现对于未上市股权提前设置退出安排的一系列要求,从而畅通各类资管产品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科技企业未上市股权的渠道。
自2020年证监会在北京、上海两地的区域股权市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以来,两地份额转让平台运行平稳,成效初显。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22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累计上线基金份额转让36单,上线基金份额96.88亿份,共计完成29单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交易基金份额39.90亿份,交易金额36.78亿元,份额持有人涵盖财政、央企、地方国企、商业银行、民营机构等多个类型,实现了服务私募基金类型(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的全覆盖;完成34笔基金份额质押业务,规模达31.0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并启动认股权登记和转让综合服务试点,这也是该项综合服务在全国的首个试点。据了解,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将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法定私募证券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基础设施,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建设认股权的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试点平台。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表示,试点将着力畅通认股权全生命周期的良性循环,更好地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除此之外,为了促进未上市股权投资,《总体方案》还提出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