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从南到北,大家都在发力QFLP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23 14:42:01各地对于QFLP基金的热情超乎想象。
11月21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提到,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大湾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北京
4月,北京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是继2020年3月10日北京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后的又一重大政策更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首都金融业扩大开放,助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实施细则共包含九章,其中主要对扩大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范围、简化外债账户管理、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外汇管理、简化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管理、简化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管理、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等事项进行了制度创新,并对北京自贸区企业外债一次性登记,北京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北京地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北京地区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五项业务以实施细则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具体的业务指引。
沈阳
10月,沈阳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河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来看,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试点,积极引入境外资金,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先进管理经验,推进私募基金市场对外开放,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省内外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科技、资本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金融中心开放水平和辐射外溢效应,服务于沈阳现代都市圈建设、助力辽宁振兴发展。
自主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建立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通过股权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新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为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创新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实践总结形成金融制度性创新成果,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沈河模式”。
海南
10月,海南对纯外资的QFLP试点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中基协备案,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对于境内外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对股东的要求上,海南的试点政策较为宽松。
安徽
3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安徽证监局联合印发《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
无锡
无锡作为江苏省首个在全辖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无锡试点办法》为无锡QFLP制度的纲领性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无锡试点办法》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同时包括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此可见,与同省的苏州、南京相同,无锡QFLP基金的适用范围是相对较广的,也即包括“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
南京
去年7月,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公布,该片区将正式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简称QFLP)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试点区域包含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适用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等。
以上的梳理并不全面,我们只是截取了印象深刻的一幕呈现。相信2023年,QFLP的热闹依然继续。
来源: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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