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意见稿突出私募基金严进严管、类金融机构管理趋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09 11:41:25新规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的细则调整,突出显示了私募基金监管将“严进严管”、“类金融机构管理”的新趋向。
登记 首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系持续性规范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对于不符合相关员工人数要求的应于3个月内尽快完成整改,否则协会将对管理人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意见稿明确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定义 “私募基金备案”“QFLP基金”“创投基金”等定义更精细
仔细对比“总则”相关条文,相较于旧规,意见稿既表明了要有募集行为,也强调了境内募集。
适用范围 意见稿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将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实务情境 1.征求意见稿在“私募基金备案”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不属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不予备案。 法规 “类金融机构”具象化、量化规定(非原则性要求)
2.基金业协会对某些QFLP基金(“外管外”情形QFLP产品)不予备案。主要是其不存在境内募集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私募基金的定义。
意见稿也明确了创投基金的精细定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开展投资管理活动,理应明确基本经营要求和展业条件。
意见稿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跟公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法规类似,从资金本、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资质、高管资质到兼职原则等都有具象、量化的规定(而非只是原则性的要求)。
透明 减少“一事一议”,提升政策透明加强预期管理
1.意见稿整合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多个文件内容。
2.意见稿结合近年来行业发展情况及监管经验,对旧规部分修订或调整,增补了新的规则要求。
设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基本条件提高 管理人设立 意见稿延续了专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旧规要求,但有细化。 意见稿延续了“资本金”实缴出资满足一段不低于六个月的持续运营,此外要求“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创投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稿规定,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相关工作经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质大幅提高
相较于旧规的3年相关工作经验,意见稿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认定标准提高至“不低于5年”。
相关工作经验细则 实控人 “类金融机构”实控人追溯标准
意见稿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一追溯标准实际上借鉴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追溯标准。
此外,意见稿就国资实控追溯、外资实控追溯、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等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
强化持股稳定性 新增法定代表人、高管持股要求
为强化持股稳定性以及真实投资、运营,意见稿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都要持有公司的股权,并且二者的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公司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最低实缴货币资本(即1000万元人民币;对创投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20%。
例外情形 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上述法定代表人、高管持股要求。 兜底 法定代表人、高管资质条件大幅提高
意见稿提出,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分别要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以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且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
意见稿对于两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适用“相关工作经验”的情形采用了“逐一详细列举”加“兜底”的处理模式。
兜底细则 此外,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验,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相关工作经验应当不低于3年。 证明材料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证明材料要求提高 意见稿相较旧规,将1000万元标准分别提升至2000万元和3000万元。 两类管理人高管证明材料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当具有最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应当具有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人力管理 细化兼职,避免挂靠 除旧规主体沿用外,意见稿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得成为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但为协会允许同一集团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业人员兼职预留了空间。 细化兼职,避免挂靠 1、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内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对外不得兼职(协会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了避免挂靠现象,意见稿规定,高管2年内在3家及以上单位任职的,或者2年内为2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其相关从业经历和投资业绩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3、法定代表人、高管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兼职(协会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成立门槛 意见稿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备案时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扶优限劣 基金备案分类、差异化管理 分类服务 协会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服务。 审慎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私募基金涉及创新业务; •私募基金结构复杂; •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类型特殊或者存在较大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 •基金财产主要在境外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壳卖壳 打击力度加大 打击买壳、卖壳 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除另有规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姜山基金小镇
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服务。
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股权或者出资份额质押、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变相转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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