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 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2 11:33:43国家鼓励创投基金的发展,对创投基金出台各类政策,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已经毫无争议。但是由于不同的规定中对于创投基金的定义不同,不同的规定对于创投基金、基金管理人甚至所投企业的要求也不同,导致实务中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人对于自己所管理或投资的创投基金能够享受何种优惠困惑不已。本文从梳理创投基金相较于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主体所单独能享有的主要优惠措施以及享受该类优惠应该具备的条件两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一、创投基金定义
创投基金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跟创投基金相关的法律概念有两个,一个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私募办法》”)中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该类创业投资基金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另一个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创投办法》”)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该类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在各级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发改委)备案。其实从投资初创型企业的实际业务来说二者差异不大,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同,所依据的法规也不同,实务中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同时两个备案也不存在替代关系或者补充关系,可以任选其一备案,也可以同时备案。 虽然在发改委和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对于拟备案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是在各自的监管体系以外,对于这两种主体大多是等同视之。因此本文中将上述两类主体统称为“创投基金”,若分别提及“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则仅指其中一类。 二、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投资额度抵扣税基 创投基金,其业务主要是投资于初创型公司。单个项目来说,较低的投资估值可能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投资项目尚未成熟,因此投资成功率往往不高,对于不同投资项目之间、不同年度之间投资原值能否合并抵扣是影响创投基金纳税基础的重要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被投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需要说明的是87号文颁布时,《私募办法》尚未制定,因此当时只有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才能够适用该优惠进行抵扣。 2018年《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出台,此时已经出现分别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明确两种创投基金均可以投资额度抵扣税基,把两个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在财政政策层面进行统一规范,且对于公司型创投基金和合伙型创投基金的抵扣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其中合伙型创投基金中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被投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型创投基金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被投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型创投基金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5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适用投资额度抵扣税基的创投基金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创投基金都能适用,55号文对于能够适用该优惠的创投基金及被投企业均设置了相应的要求。 55号文要求创投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 投资后2年内,创投基金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同时55号文要求创投基金所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至此,满足上述条件的创投基金均可以其投资额度进行抵扣,虽然55号文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纳入优惠范围,但是其对于创投基金本身以及被投企业的要求较87号文严苛,满足87号文但不满足55号文的创业投资企业仍然可以根据8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合伙人税收标准 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是按照股息红利交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税直接影响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比例,实务中更多的投资人希望能够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毕竟按此交税的纳税比例比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低得多,虽然部分地方自行出台文件设置了20%的交税比例,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且在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稽查时通报了部分地方自行出台文件规定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现有规定,引起业内一片哗然。 2019年初《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出台,8号文规定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确定后三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基金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此,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税率,但是需要提示各位投资人的是,8号文中同时明确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在纳税基数扣除环节仅可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相较于基金整体年度核算时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范围要小得多,其中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并不能作为成本予以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若创投基金前期投入较高退出项目较少或存在多个亏损项目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可能会导致本年度的亏损额度当年不能抵扣,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因此具体在哪一个时点选择哪种核算方式对创投基金及投资人更有利,还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核算,并不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方式一定省税。 (三)关于嵌套豁免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定资管产品只能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并要求穿透核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管产品的募资范围,增加了募资难度,但《资管新规》并未将创投基金纳入规范范围,因此创投基金将面临何种监管一直悬而未决。2019年六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文”),规定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创投基金为其中一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同时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创投基金不视为一级资产管理产品。该规定为创投基金的募资提供了极大便利,为公募基金或信托计划等投资人参与创投基金留下了口子,不会导致该类创投基金作为私募类产品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同时豁免了《资管新规》关于产品嵌套的限制。 同样1638号文对于能够适用该规定的创投基金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定,要求如下:1. 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2. 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3. 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4. 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5.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优惠 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可享受优于其他投资者的减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两种方式下减持要求如下: 除上述减持比例的限制享有优惠外,同时明确该受让方转让其取得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的股份不再适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是适用该优惠政策要求创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 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需要提示的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只要被投企业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因此并不是只有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该减持优惠,但是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仅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五)关于上市公司股东锁定期的优惠 在项目退出环节,所投项目上市后股东的锁定期直接影响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时点甚至影响退出价格及收益,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的股东在锁定期上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1. 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但是能够适用该锁定期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4. 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综上,创投基金在税收、监管和退出环节相较于其他投资主体确实存在诸多优惠,但并不是所有的创投基金都能够享受上述优惠,能够争取其中一类或几类优惠已是不易。具体能够享受哪种优惠还需要创投基金结合实际情况及需求,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积极与监管机构及税务部门沟通,更快更深入地了解行业及税务方面的监管要求,才能争取到符合本基金需求的优惠政策。 来源:王蕊Lawyer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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