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不同私募基金模式的税务怎么处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41:33伴随行业的高速发展,包括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那么,私募投资基金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在具体适用相关税收规定时又该注意什么?
1、契约型基金税务处理较复杂
私募基金不同的运作模式,税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其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税务处理最为复杂。契约型基金在募集申购环节的涉税问题较少,在运营、分配和清算环节的涉税问题相对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在运营环节,契约型基金发生取得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一般认为,该过渡政策仅适用于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
举例来说,A私募基金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经计算买入价为60万元,本期无结转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由于该基金为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当由其基金管理人B公司作为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0-60)÷(1+3%)×3%=1.17(万元)
在分配环节,投资者取得分配所得的增值税处理,须分情况考虑: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到期可以全部收回,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公司制投资人自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投资基金同样是指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个人投资者自契约型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实务中还没有见到过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在清算环节,投资者取得的收入本质上是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应比照分配环节进行税务处理。
2、合伙型基金收入须“先分后税”
合伙型基金的税务处理适用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处理是重点。
所得税方面,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实行“先分后税”,即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制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合伙型基金如果对外投资取得的为股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由合伙人确认所得,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是股权或股票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合伙型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合伙型基金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还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以及8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即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所得。
增值税方面,合伙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除税法规定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外,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3、公司型创投基金试点新优惠
公司型基金的税务处理则适用公司法人的税务处理方法,注意享受最新税收优惠。
目前,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55号文件规定,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举例来说,2018年5月,C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D公司100万元,假定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截至2020年5月,C公司的该项投资已满2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抵扣前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则C公司2020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80-100×70%=10(万元)。
此外,公司型创投企业优惠先试点,私募税收政策可期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该政策实质上以税收优惠的方式,去除了征收两道所得税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相关主体在成立基金前,须熟知涉税事项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运作模式及募集方式,以降低税收成本。如果遇到拿捏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笔者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鼓励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私募投资基金也能够享受类似公募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金融小镇网转载自山东黄河基金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