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分类细化一次性提交备案材料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40:492020年3月20日,基金业协会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要求管理人按照清单一次性提交备案材料。
管理人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管理人登记后,应当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将对管理人是否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特别是新的窗口指导意见进行“倒查”。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本身可能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但可能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而被要求进行整改或作出合理解释,耽误基金备案。
管理人员工资质、履历及管理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一直是基金业协会监管的重点。结合私募基金备案实践,近期最核心的反馈问题包括高管社保问题、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的审计报告披露财务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首次明确,如管理人为P2P关联机构的,需上传管理人与P2P平台的关联关系和风险自查说明、P2P平台方自身业务合规及风险自查说明、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制定所涉P2P业务对私募基金的潜在衍生风险的处置预案。风险揭示书应披露管理人为P2P关联机构以及P2P风险对产品的影响。
如管理人存在在管基金的,还应当提交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详细情况。
私募基金合规
1、基金募集合规
募集合规是私募基金合规的关键。在私募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按照特定对象确认、风险测评、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承诺、签约、冷静期、回访确认等流程完整实施基金募集流程并保存全部底稿。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为基金募集流程提供了模板文件,但文件模板仅能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参考模板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测评的问题、评分细则和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及其更新文件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提供的模板进行更新,特别关注风险揭示书中的“特殊风险揭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相关要求,基金募集文件也是私募基金备案最为核心的上传资料。
募集环节合规有赖于私募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两个规定衔接不明确、概念不统一等问题给私募机构合规募集带来极大挑战,建议私募机构在募集阶段把流程做足、细节做透,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募集效率。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强调,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请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应提交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2、基金要素合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列问答》及《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共同构建私募基金“要素合规”体系。《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合同及命名规范。
2019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吸收并适当融合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列问答》的相关规定,详细梳理了私募基金总体要求、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展业范围)、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合格投资者及其穿透核查、募集文件、风险揭示、募集完毕要求、封闭运作、备案前临时投资、刚性兑付、资金池、投资单元、组合投资、存续期、杠杆、关联交易、确权、基金信息公示、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送、终止清算、暂停备案等事项。
针对特殊领域私募基金(如房地产基金),还应在遵循《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基础上,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等规定设计基金要素,满足备案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首次明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进一步强调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的要求,明确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报告。
3、政策性基金
针对上市公司重组类或纾困等性质基金,为最大程度取得基金业协会政策支持,在备案时建议提交《政府决议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和《尽调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统一命名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或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扶贫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
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填报及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是管理人与基金业协会对话的窗口,基金业协会最新的窗口指导意见也往往通过综合报送平台架构调整得以推广落地。在一定程度上,综合报送平台就是私募基金备案硬性“规则”。
1、承诺
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报送平台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除上述承诺外,管理人还有义务承诺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投资标的、关联交易等事项,但在实务中,管理人可能无法预测整个基金未来几年的投资策略、投资标的和投资方式,导致基金备案中填写的内容与实际展业情况并不一致。因此,建议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取得投资者的理解和认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进一步要求在风险揭示书中明确产品结构图,并要求列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2、杠杆与有限风险补偿
在资管新规及《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中明确了私募基金杠杆设置要求,综合报送平台还明确,管理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向其他投资者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亦符合私募基金监管要求。此外,综合报送平台还明确指导管理人设置“优先、劣后”架构的5种方式。
3、信息上传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对拟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要求进行“逐条确认”,并将基金合同及募集文件上传到综合报送平台。
(金融小镇网转载自姜山基金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