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16:07近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dfjrjgjjgs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邮编250011,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
《办法》中从设立、变更、退出、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了规范。部分内容如下:
第六条【名称使用】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商业保理”或类似字样,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条件】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股东资信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人股东应具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资质能力;法人股东过往不得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不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三)有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经济、金融等相关领域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曾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取消任职资格;
(四)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鼓励政策】鼓励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等作为出资的资本;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不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九条【设立程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控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后准予注册登记。
第十条【变更程序】商业保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参照设立条件申请变更。
(一)变更名称、公司住所、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变更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后准予变更。
禁止商业保理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第十一条【变更股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对新股东的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入股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严禁新股东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保理公司。
第十二条【退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及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破产清算】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业务范围】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公司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山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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