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涉税事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3:46(一)组织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从中基协的备案情况来看,采用有限公司制的管理人比例要占到9成以上,二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比例不到1成,个中原因嘛,小编觉得主要还是在于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的问题,根据《公司法》,采用公司制的企业,股东只需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对于合伙制企业,普通合伙人则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出了啥问题,普通合伙人可能啥都没了,后果可想而知。
(二)纳税主体
基金管理人无论采取有限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都是纳税主体,本身都得履行纳税义务。话说回来,前述提到的契约型基金的税款埋单人到底是谁呢?没错,就是基金管理人啦。接下来就来说说这个了。
(三)涉及税种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但其产生的收入,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是纳税义务人不是它自己,是管理它的基金管理人。那这个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也是分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来缴税吗?呃。。。这个倒也不是,因为根据《财税56号文》,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来征收,征收率为3%。
至于基金管理人本身的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其实跟前面私募基金的增值税基本是一样的啦,都是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针对贷款服务、金融收费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涉税业务类型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跟前面的都是一个样,还有“一税两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都没啥太大区别了,小编在这里就不重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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