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LP主要涉税事项都有哪些?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4 15:25:4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有限公司形式和合伙企业形式,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对于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相关涉税事项和一般的有限公司税务事项没有区别。本文主要关注的为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一、 股息及红利所得
1、 法人LP
视为从子公司或联营合营公司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
2、 自然人LP
采用20%的税率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股权转让收益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LP而言,绝大部分的收益来自于投资项目退出时的投资收益。特别是后续标的公司IPO后,可能是几十倍的投资收益。
1、 法人LP
扣除投资成本后的投资收益,并入公司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纳税。
2、 自然人LP
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采用20%的税率缴纳。同时,对于LP而言,采用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率纳税还是采用20%税率纳税,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取决于投资项目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对于收益较高的项目,建议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较高,但是投资收益还要乘上核定征收应纳税率。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然人投资者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选择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来降低股权退出时的综合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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