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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奔私”静默期延长至1年,“公奔私”还香吗?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5-30 17:10:30

据金融小镇网了解,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规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对基金经理“公奔私”产生影响,延长静默期到1年,基金经理在选择职业道路时会更加慎重,也可以杜绝利用短期市场关注度招揽资金等行为。

基金经理“奔私”静默期延长至1年

建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基金分析师池云飞认为,该规定一方面有助于有序扩大公募基金管理队伍,优秀的基金经理培养需要公募管理人付诸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加强对基金经理跨领域的流动,有利于行业的人才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资管行业的发展,公募基金行业和非公募资管行业在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力、投资限制,及投研支持等方面有很多不同,所以在运营方式、投资策略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延长基金经理的静默期,不仅能给基金经理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环境,同时也能杜绝一些利用短期影响力招揽投资者的不良现象。”

有资深研究人士指出,以往基金经理离职后静默期一般是3个月,而此次将基金经理静默期延长到1年,在1年内不能从事非公募投资管理的工作,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更长的静默期意味着更大的市场关注度流失,对基金经理转私后的资金募集会产生很大不利,增加了离职成本,会让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职业选择更加慎重。同时,也延长了基金经理对新环境的适应期,有助于基金经理在新的工作中取得更好成绩,有利于整体资管行业的发展。”池云飞表示。

格上旗下金樟投资研究员关晓敏也称,静默期时间的增加,对基金经理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避免公募基金经理的流失,人才的分化,有利于人才的储备及行业的发展。

同时《办法》也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薪酬递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3年,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另外,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池云飞认为,薪酬递延和追索制度,一方面会加大“人才”流动成本,有利于稳定基金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将基金管理人的考核期拉长,会加强基金管理人的长期发展意识,在制度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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