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浅析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6-20 14:20:31一、税收情况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由此,各类型基金所涉及的税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逐一对各类型基金的税收情况进行说明。 (一) 合伙型基金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型基金因其有合伙企业作为法律登记实体,对外进行经济行为均可以基金名义签署相关文件;从应税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范畴,因此基金层面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1.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如合伙企业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如为法人企业,因其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法人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增值税 私募基金运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服务范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因合伙企业自身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并不适用前述规定。合伙企业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纳税主体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纳税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如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二) 契约型基金 1. 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行为,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三) 公司型基金 1. 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基金取得的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等其他基金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公司型基金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增值税。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缴纳与合伙型基金相同,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二、需注意事项 (一) 自然人合伙人税率问题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时,合伙企业仅指普通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修订时,合伙企业的范畴中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发布时间为2000年9月19日,发布时合伙企业尚未修订,因此,有观点认为,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适用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规定出现了“20%”及“5%-35%”两种情形。 (二) 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超额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后,超出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约定进行分配。因超额管理费在合同约定上,有时表述为超额管理费,有时表述为超额收益或超额投资收益,因此在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还是合伙人投资收益时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因超额收益是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也是投资者基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分配的费用,从本质上看是与基金管理行为相关的,并非与基金管理人所投资金相关,因此应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而非投资收益,应按照金融服务类6%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免税范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因目前各地税务局只认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免税,因此实践中还无法将免税政策适用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公开信息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结 语 综上,因基金投资本身动辄亿元,税收动辄百万,私募基金税务问题在私募基金服务过程中,一直是各方重点考虑事项,不管是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还是被投资企业。税务因涉及法律、财务各方面因素,体系繁杂且有时无明确规定,需不断进行政策梳理及总结并紧跟税务局的征管要求,也希望下一步《增值税法》的实施能给私募基金税收存在的问题带来相应解答。 来源: 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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