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9-06 11:41:16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
1、成长基金。
2、并购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3、新兴战略产业基金:投资标的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4、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3、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5、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6、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7、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8、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9、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基金管理人符合79号文第十条规定;
2、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7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3、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4、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5、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比例监管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1)为防范系统性风险,13号文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其中,就权益类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而言: 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1)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2)境内、境外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2)79号文之比例要求 a. 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b. 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13号文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其中就投资单一权益类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而言: 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综上,考虑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保险资金监管政策对保险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提供了较为特殊的要求。今后股权投资将继续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之一,将更加注重与市场头部的私募管理人开展合作,发挥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向投资标的注入更多资源。 来源:姚之队法律工作室,作者姚之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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