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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适用海南自贸港个税最高15%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1:51:39

据基金服务网了解,日前,海南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的《暂行办法》对高端紧缺人才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中,删除了缴纳社保仅要求累计居住满一定天数。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适用海南自贸港个税最高15%优惠政策呢?

与旧版《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新版的《暂行办法》对高端紧缺人才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在海南当地缴满6个月社保以及在当地实质性运营这两个条件,取而代之的是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兼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新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条件,仅以居住时间这一标准来作为相关个人能否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私募基金相关从业人员若被认定为高端紧缺人才,即便在海南拥有相应的固定住所,但依然需要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条件。此外,旧版《暂行办法》第四条还要求高端人才需要额外符合“(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和“(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一项的规定,但新版《暂行办法》中,这两项条件被糅合到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虽然新版规定依旧是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但该规定的适用主体由原来的高端人才扩大为高端人才以及紧缺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条件,但同时新版《暂行办法》第四条又规定了这一条件的豁免情形,即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同时,满足在海南当地缴满6个月社保以及在当地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这两个条件的,由本人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通过后,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受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条件的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针对前述提到的特定行业人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并无此项特殊规定,因此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仍需要满足《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这一条件。

旧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南省税务部门对于高端紧缺人才的确定也享有一定决定权,但新版《暂行办法》将这一规定明确删除,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助于更好开展海南高端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通知》末尾还附上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完整版详见文章末尾),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哪些人员能被认定为所谓的紧缺人才?《目录》中与私募基金有较强关联性的为第12项(如上图所示)列出的“金融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合格投资者等人员能否享受《通知》对应的优惠政策这一问题,并不能从新版的《暂行办法》和《目录》中得到解答。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政策问答平台中对于这一问题曾作出相应答复(如上图所示),虽然该答复针对的是旧版《暂行办法》,但新旧版《暂行办法》均将被“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作为个税优惠的适用前提,因而该答复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一答复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中,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私募经济管理人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才、雇员等从业人员,其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符合《暂行办法》条件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的投资出让收益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由于现行新版《暂行办法》刚出台,有关部门仍未作出相关说明,但考虑到新旧《暂行办法》主要是优惠适用条件上的区别,高端紧缺人才相关的《目录》并未见有重大修改,因此仍建议将该答复作为新版《暂行办法》施行的重要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包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新版《暂行办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若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税最高15%的优惠政策。

作者 | 梁嘉豪

来源 | 轴之承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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