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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有哪些要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0-31 1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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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 号》的要求全面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况,并分别出具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加盖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公章,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项目签字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通过审核系统上传,上传文件命名为“7-9-2 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后,保荐机构可以向北交所提交由保荐机构、发行人加盖公章的《关于对XX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是否全部来源于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查询核对的申请》并附《股东信息登记表》(excel版本),申请查询核对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东所持股票是否全部来源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 号》第九条规定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股东信息登记表》应当包括拟申请查询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发行人在申报前申请查询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发送至咨询邮箱(zixun1@bse.cn);申报后申请查询的,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申请文件。

来源: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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