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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外资私募基金设立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18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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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遵从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 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益, 可按照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合伙人;

符合条件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获得相应奖励;

市政府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21 年4 月28 日由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目前已执行。基于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就以下几点做出了修订,包括:

1) QFLP 监管机构为试点联审工作机制,还是继续采取审核制的方式对QFLP 项目做审核;

2) 落地(准入)要求为:单只基金规模不少于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3) 投资方向方面,可以投:

非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4) 北京QFLP 新政中提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也即是,如果某基金管理公司有多个QFLP 在北京的话,可以在基金间灵活安排资金,这是不同于上海、深圳、海南的一点。

来源:卓佳Tri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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