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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规则有哪些?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01 15:28:07

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 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后取得的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外,其余股份全部受到规范,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前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划转、赠与、继承等取得的股份。

  • 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此后取得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再受减持规则有关规定的约束。2020年7月3日,证监会发布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受减持规则有关规定的约束。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上述主体的三类减持行为: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适用减持规则规定。

  • 2.3 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根据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应遵守: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转让。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出身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在6个月内继续最受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需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剪锤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坚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