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转让限售股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16:46:54

aa1c2cfbba7cea8909686302d58bc976.png

限售股的增值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转让环节,需掌握以下要点:

(一)计算:盈亏当年可以相抵,成本可以是IPO价格或者停牌前一日的价格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限售股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分以下几种类型:

1.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转让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新股IPO限售股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转让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以及解禁之前的送转股,都可以按照IPO价格为买入价。这是顺风车。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十九条第十条第一项

5.限售股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可以按照实际成本价。接受无偿转让的股之后再次转让,按照买入价为卖出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

【这个点是很有趣的一个点。个人所得税会有类似的情况,但是,只有无偿转让才能按照买入价为卖出价。否则,就会产生税基损失。VAT是堵住了这个损失的漏洞。】

【如果王先生是将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其儿子,则其子2022年以1200万价格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时,可以扣除的股权成本只有1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001)*20%=240万元

这就意味着王先生将股权以1元转让给其儿子,在这一步实际上损失了原始的500万计税基础(当然损失的计税基础的金额=500万-转让环节定价)。

但是,如果王先生不是以1元价格,而是以0元价格转让给其儿子,其子后期转让这部分股权的成本是多少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是以0元的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给其儿子,王先生取得这部分股权的原始成本500万元可以递延到其子手中,其子2022年再转让这部分股权,可以扣除的成本就是500万。

而如果王先生转让股权给其子的价格在(0元—500万元)之间,则其子再次转让股权都会有计税基础损失,从而产生重复交税的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限售股的纳税义务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会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和应交税费。只能开普通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而是由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免税规定:QFII免税,沪港通免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标签: 转让 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