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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至少12家,违规减持“甩锅”何其多!岂能一“歉”了之?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13 16:07:06

再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博济医药(300404)2月24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天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马仁强提交的《关于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马仁强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导致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1万股。

01

博济医药高管违规减持1万股

据博济医药公告,2022年2月23日,马仁强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导致其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万股,成交均价11.56元/股,减持11.56万元。本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7%,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200.0854万股。

公告称,马仁强本次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核实,此次减持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未发生在窗口期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告特意强调,马仁强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系因误操作证券账户所致。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马仁强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02

2月份违规减持高发

值得注意的是,博济医药高管违规减持在A股市场中并非个案。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但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屡禁不止。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仅2月份以来就有至少12家A股公司发布了股东及高管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而不少上市公司对于公司股东或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说明时,大多称其违规减持行为属于股东或高管个人或亲属的“误操作”,或“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也出具书面说明称已进行“深刻自查和反省”。

2月20日,金三江(30105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相建强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获悉相建强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75股,构成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因其本人误操作导致,相建强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北京证监局网站2月23日披露,因违规减持12.79万股,必创科技(300667)董事徐锋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徐锋于2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必创科技股票12.79万股,合计成交金额247.62万元。必创科技表示,徐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系因其对规则理解不充分,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等情况。

科翔股份(300903)在2月2日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副总经理程剑先生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1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7%。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系因程剑先生本人误操作,同时对减持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

深交所2月14日披露,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瑞丰新材(300910)副总经理王少辉被深交所通报批评。这是继其2022年9月被河南证监局警示后,第二次被点名。

2月22日晚,东易日盛(002713)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双侠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因操作失误,当天共计减持公司股票6.1412万股,超过减持计划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票数量5700股。好吧,又是一例“误操作”。

此外,中京电子(002579)、敏芯股份(688286)、新产业(300832)、哈工智能(000584)、惠伦晶体(300460)、北方稀土(600111)、坤恒顺维(688283)等公司,2月份均披露高管或股东存在违规减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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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股东被罚款2亿元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少有超30家公司的逾60名股东因违规减持收到监管罚单,涉及华安证券股东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迦南科技董事周真道、东威科技股东谢玉龙、金刚光伏股东贾启超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监管层始终坚持重拳出击,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

例如,药明康德违规减持案例当时即受到了市场高度关注。

2022年5月13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5月12日,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因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罚款。这一数字也刷新了A股历史上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最高记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即使是“误操作”、即使是“不了解规则”,违规减持当事人都会而且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