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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限制的8种情况及披露要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8:11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对于公司的股价和市场信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监高减持限制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禁止减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

4.涉嫌违规违法后的禁止减持: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 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6.短线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8.相关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信息披露要求


结语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一个复杂的管理问题,需要董秘加强相关规定的学习和落实,加强对减持信息的披露和备案工作,同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

来源:上市公司孵化器

标签: 上市 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