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重磅文件,释放了什么信号?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18:02

新证券法发布以来,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文件便频频发布,不过后续几年,这一局面仍将持续。

微信图片_20210707101738

一、资本市场史上第一次在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

(一)2021年7月6日,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随后证监会易主席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对该文件进行回应。该意见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足见高层的重视,实际上早在2020年11月2日便已经中央深改委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而该意见也可能在今年一季度便已经印发。

(二)实际上这份文件提及的要点很多已经在践行,如期货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私募基金条例即将提交审议、已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成立北京金融法院(之前已经成立上海金融法院)、查办了一系列典型案件等等。之所以上升到中央的层次,背景应该有三个:

1、由于之前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市场认可度不高等,使得注册制改革对证监会监管执法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目前查处案件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跨部门协调与跨境监管困难、地方政府阻挠等),导致查处难度较大、推进效率低。

3、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且目前遇到的问题大多非突发行为,需要制度层面建立常态化机制。

(三)这份文件的目标短期展望至2022年,中长期展望至2025年,并秉承零容忍要求、法治、统筹协调以及底线思维等四大原则,强化震慑效应、向市场释放“零容忍要求”、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这表明中央对推动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详情参见资本市场改革手册(2020年版))是非常重视的,但这一轮重视和2013年那一轮相比,是有本质不同的,即更注重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推动,注重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加强中后端监管。

因此文件中的相关内容非常值得重视,而证监会系统也希望能够用3到5年的时间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从中长期来看这是好事。

二、关注总体要求中的要点

(一)后续对证券违法活动的打击,将不是证监会一个部委的事情,而是证监会及其它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地方政府等各方统筹协调的统一行动。

(二)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也并非仅仅考虑到资本市场本身,还需要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相结合,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

(三)近期证监会体系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如中介机构不称职、造富、非法证券、伪私募、伪市值管理以及财务造假等)的打击并非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达五年之久的统一行动,预计这一严厉态势在2022年之前将会一直保持下去,并于2022年后从制度层面形成常态化约束机制。

三、后续会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章等文件陆续颁布

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在建章立制,意见明确后续将会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章等文件陆续颁布。

(一)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多种形式,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

(二)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通过),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三)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过))、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制度以及期货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

(四)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落实新证券法规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通过、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即投资者要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除应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要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并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五)强化退市监管,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

(六)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即将提交审议),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这个是首次提出、很值得关注)。

这里特别提出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约束可能会小一些。

(七)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期的滴滴事件),修订关于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境外上市也要接受严格监管)。

(八)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这个文件是1994年7月通过、太陈旧了),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以加强中概股监管(鼓励回归A股),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

四、加强建立协调小组、派驻检察、司法协同和内部通报等体制机制

(一)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已经成立),这一机制预计将由证监会牵头,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委参与。

(二)在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基础上,探索在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三)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

(四)强化地方属地责任,避免案件查办中遭受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在坚持金融管理部门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同时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所(详情全面剖析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

五、关注大案要案、非法证券、债市以及私募等后续打击的四大重点领域

(一)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二)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如坚持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没有取得牌照的自媒体以及其它一些机构需要关注)、坚决打击“伪市值管理”(真正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是有清晰边界的)、打击规模化和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

(四)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债市违法行为。

(五)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六、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

(一)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

(二)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

中纪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同时也表示将深挖风险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金融小镇网整理自涛动宏观,仅作为传播更多新闻资讯,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