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的关注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1-22 14:15:26通过QFLP架构引入外资进入S基金的结合模式与境内S基金的模式的区别在于,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由于外资介入的原因而可能存在投资和退出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对以下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
《外商投资法》属于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级别,尽管一些QFLP试点政策中没有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的特殊规定,但是根据QFLP的性质、中国法律制度及框架,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仍应当受限于《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资管理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在选定投资标的时应当关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要求。
其次,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因此,企业还应当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应义务。
2. 投资范围受限
目前各地的QFLP试点政策正在逐步拓展基金的投资范围,各地区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以及是否可以参与夹层投资、私募债和不良资产。一些地区的政策明确限制了QFLP投资范围。例如青岛市发布的《青岛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原则上不得以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模式进行投资,以及上文提到的海南投资的负面清单。
除此之外,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资产也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例如不得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等。
最后,在外汇监管层面中,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的使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因此在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中,需要对投资标的进行详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与原GP进行详尽的沟通,针对可能存在不合规的资产进行商议,确认是否需要剥离,从而确保底层资产的合规性,否则轻则可能导致无法完成交易,重则导致基金管理陷入僵局,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3. 退出问题
部分地区对于基金分配退出的处理仍然不够灵活。在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中,进行利润汇出时,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部分地区要求基金整体的财务报表上显示基金存在利润时,才可审核通过,而不能仅按照单个的投资项目进行核算;还有部分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境外LP在持有人民币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换汇。
所以在QFLP与S基金结合模式的快节奏当中,还需要向有关部门及银行及时对结汇问题进行沟通,以确保在回报速率快的前提下境外LP也能够及时的进行外汇转换。
小结
在QFLP、S基金持续流行的情形下,更多的境外投资人可能将会以IDG交易为模板更多地参与类似的S基金设计。
综上所述,QFLP与S基金相结合的模式能够正确发挥优势,有效地解决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难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促进私募基金的退出进程,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及商业效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来源:流动的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