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速来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两年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2-24 14:18:09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两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这可是个不容错过的好消息,本文也趁热带大家回顾一下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要点吧! 政策回顾 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制创投企业 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合伙人可以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1、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2、个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当年不足抵扣的,均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 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如果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针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企业,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创业投资企业 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合伙人可以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天使投资个人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特别提示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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