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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推动优质企业上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5 15:32:09

2021年3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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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

(二)着力加强上市后备梯队建设。

1.培育上市后备资源。2.推动优质企业上市。

(三)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3.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4.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5.完善体系化支持环境。

(四)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6.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7.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8.营造资本市场健康文化。

(五)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

9.化解股票质押风险。10.落实风险防处任务。11.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12.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

(六)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3.加大执法力度。14.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七)切实增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15.加强组织领导。16.发挥中介机构作用。17.强化协调配合。

原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府〔202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着力加强上市后备梯队建设

(一)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自愿加入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动态优化苏州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系统功能。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增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带动效应,发挥社会资本对企业上市的支持、推进作用。推动各市(区)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推荐指导、协调推进等服务。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规证明出具、环评、规划、历史沿革确认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持续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深入发挥上交所苏南基地、深交所苏南服务基地、新三板江苏服务基地等实体化合作载体和东沙湖基金小镇、苏州金融小镇等基金集聚区的服务作用,为苏州企业近距离提供精准培育服务。(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坚持量质并举,在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意愿同时,着力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治理水平。围绕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抢抓推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上市标准优化等重大机遇,鼓励“独角兽(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头雁”等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支持生物药、光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装备、新型医疗器械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中的优质企业融资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在境内上市。加强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指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发挥苏州市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用,为企业上市提供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解决方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保荐券商及时按照相关政策兑付奖励补助。(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求,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发行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产品和服务,提升对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的精准度。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优势,运用各类金融创新政策为上市公司跨境融资、境外融资提供便利。(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引导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产业整合,在产品竞争、市场开拓、渠道布局等方面取得快速突破。鼓励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对面临阶段性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互利共赢。发挥证券市场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辖内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充分发挥苏州市并购母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助力苏州上市公司开展投资并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银行等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优质服务和融资支持。增进上市公司实控人对警惕恶意收购、慎重转让股权的认知认同,遏制盲目跨界重组和“忽悠式”重组,营造理性、科学、规范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的良好氛围。(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完善体系化支持环境。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推动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地方产业集群共同发展。激发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建设品牌的内生动力,在“苏州制造”品牌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健全高端技术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支持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落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境外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人才办、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配合证券监管部门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完善并严格依法执行内控制度,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积极主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总结梳理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最佳实践和警示案例,充分发挥正面示范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作用。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权责,规范国有股东履职行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分类分层开展培训,规范其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的原则,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公司治理失效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营造资本市场健康文化。培育打造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队伍、高精专资本市场中介队伍和企业家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上市公司把握所处产业位置、行业周期、技术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上市公司实控人及经营团队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因过度融资、多元盲目投资等造成严重流动性风险。实施民营上市公司接班人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上市公司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道德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市金融监管局、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

(九)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稳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面良好、有发展空间、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交流,协同控制股票质押比例,严格控制上市公司限售股和并购重组业绩补偿股票质押。(市金融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落实风险防处任务。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动态摸排和监测预警上市公司风险机制,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开展风险研判、处置工作,根据企业情况“一企一策”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充分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推动上市公司风险平稳处置。落实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等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规范国有企业控股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引入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甄别,严格执行规范引进上市公司工作机制,防止输入性风险和国有资产损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市金融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十一)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切实转变观念,畅通企业通过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积极支持和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完善退市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制定退市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平稳退市。(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市金融监管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

(十二)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保障生产资料及公用事业品供应,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应给予通报表彰。(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负责)

六、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公安提前介入和协同办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资本市场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作用,严格规制涉上市公司恶意举报、虚假诉讼等行为。(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失信行为发生的情节、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方式、流程等。(市金融监管局、市信用办负责)

七、切实增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加强联动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育各类总部型、功能性中介机构来苏集聚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荐、审计、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敦促相关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并探索建立中介机构执业档案机制和声誉约束机制。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必要信息。(各相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七)强化协调配合。整合地方征信企业系统、苏州市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等功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研判苏州上市公司风险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市金融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来源:苏州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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