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科创引导资金退出方式!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6 15:27:07为深入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我市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建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对原《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37 号)等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调整。
《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中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原天使引导资金与原种子引导资金合并为科创引导资金,放大了财政资金的投资储量,尝试解决原政策中投资规模受限的情况。科创引导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向科技领域进行倾斜。
二是充分拓展基金合作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基金合作形式,从原有的天使、种子基金拓展为所有风投、创投和成果转化等基金形式,仅在投资对象上进行约定,使得可合作基金形式变得更加灵活。由原政策要求县区政府牵头合作调整为支持县区政府、产业集聚区、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成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涵盖面超过原政策支持范围。
三是不断创新探索实行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积极性,新办法中规定了资金的推出和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基金公司合作意愿,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可达5-10年,便于基金公司选择企业进行长线投资选择;科创引导资金实施退出后的净收益分配规定为“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20%奖励基金管理人,60%留存专户滚动发展”,在放大财政资金的同时鼓励基金对外开展投资活动。
原文如下:
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36号)等文件,市政府设立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科创引导资金)。为加强对科创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科创引导资金的参股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对具有创新型技术的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投资。鼓励县区政府、产业集聚区、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成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含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科创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科创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科创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科创引导资金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修改和完善科创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工作建议;
(二)根据科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三)遴选科创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指导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创引导资金托管银行;
(五)指导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审议拟投资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议科创引导资金退出、奖励、核销等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八)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科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科创引导资金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市科技局委托在洛阳市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事业单位等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目标。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科创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不参与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选定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办公室报备;
(二)负责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的考察及遴选;
(三)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投资基金及管理人进行评审,选定拟投资基金并起草相关协议报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完成协议签署和出资;
(五)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办公室报告投资基金运营情况,出现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
(六)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托管理费用据实列入预算,用于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委托费用为受托管理机构当年管理科创引导资金已投资资金的2‰,如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完成年度目标将依据考核结果扣减委托费用。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对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参与对基金管理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考评。
第三章参股投资
第七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分为与社会资本、县区、产业集聚区、孵化载体等共同新发起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通过增资参股投资已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两种形式。
第八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应在洛阳市内注册,重点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九条科创引导资金对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县区、产业集聚区对该投资基金的参股份额。科创引导资金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且不先于社会资本出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为5-10年。选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3倍,对本市投资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2倍,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基金投资额20%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参股投资。
第十一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一)项目申请。县区或产业集聚区相关主体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受理申请。
(二)项目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及参股方案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考察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投资实施。依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列入预算,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合伙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签署相关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出资。
第十二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退出实施
第十三条科创引导资金可通过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项目退出分配及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科创引导资金清算退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后有收益的,净收益的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20%奖励基金管理人,60%留存科创引导资金专户用于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科创引导资金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对科创引导资金的基金份额、收益、绩效评价等出具整体情况专项报告,并报告办公室。科创引导资金出现亏损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基金管理人撰写科创引导资金核销专项报告提交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置或核销。
第十六条科创引导资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投资协议或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科创引导资金选择提前退出:
(一)科创引导资金出资参股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参股基金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三)其他不符合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科创引导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按照规定存放于托管银行。
第十八条科创引导资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整体运营情况,重大事项需随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办公室报告科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参股基金运转情况,并接受办公室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科创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精神,对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科创引导资金管理业务,但因客观原因、市场规律、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出现亏损的,对从事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原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与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合并为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原办法参股的基金,依据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来源:洛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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