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6 16:04:03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效益,规范产业基金管理,促进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金〔2013〕15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中基金注册资本20亿元,基金存续期限7年,其中市财政预算内出资2亿元,分5年等额实缴。市产业集团自筹资金出资18亿元,分阶段实缴。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面向我市打造产业发达之城、打造国内一流地级市的战略目标。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产业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驻马店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资金资源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基金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产业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设立一支子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为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第五条产业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市产业集团自筹资金、产业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由市财政局、市产业集团组成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决策,委员会成员5人,其中财政局1人、产业集团4人,相关人员由两方分别指定,决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实行半数以上通过原则。市金融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并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营。
第九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主要采取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产业基金还可采取组合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实施运作。
第十一条设立子基金
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依据行业或领域以全资或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方式。子基金设立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原则上子基金须注册在驻马店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归口单位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主导实施的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驻马店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整合能力,可按照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归口单位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参股或设立我市国资系统组建的区域产业发展基金除外)。社会资本应依法募集,全部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格投资人标准。
(四)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
2.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产业基金的管理团队按不超过产业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
(七)产业基金亦可根据需要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全资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全资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人原则上应为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是指对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与子基金共同投资。
(一)组合投资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组合投资企业应为驻马店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产业基金组合投资时的投资价格与子基金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对项目投资规模的30%;
(四)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组合投资;
(五)产业基金参与组合投资模式中,产业基金与子基金在投资退出时,产业基金应享有基金资产收回、利润分配等权益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产业基金在符合行业监督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相关增信类产品方案由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设计并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河南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当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时,基金管理机构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依据投资协议向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时,应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产业基金所持企业股权或子基金份额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按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剩余部分有其他出资人享有并收回。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全口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总值的20%。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按约定从子基金中退出,并追究子基金管理人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季向市产业集团、市财政局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提交项目尽调意见供产业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会,并向决策委员会出具外部独立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决策委员会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对产业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产业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为便于基金管理人工作开展,对于产业基金设立后首期管理费,可在设立后支付首年管理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可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收取方式及节点有产业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投资尽职免责原则,产业基金设置总额不超过基金规模15%投资亏损容忍度。
(一)对于天使型风险投资方向(VC)设置同类型总额30%的亏损容忍度,天使类投资是指投资于成立时间不满2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天使型风险投资项目单户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成长型投资方向(创业投资)设置同类型总额20%的亏损容忍度,成长型项目指项目成立超过2年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且利润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成长型项目单户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三)对于拟上市股权投资项目(PE)设置同类型总额25%的亏损容忍度,此类项目需初步符合交易所主板申报条件(含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以及其他pre-IPO基础条件。原则上此类项目单户投资限额不超过产业基金单户限额;
(四)对于我市其他部门委托产业基金出资的招商引资、战略规划等特定方向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制定退出、风险补偿方案并出具委托投资决定;
(五)其他不便分类项目投资亏损容忍度参照产业基金整体容忍度执行;
(六)在单一方向或产业基金整体达到或超过亏损容忍度上限时,停止基金管理人特定方向或全部投资活动,并依据基金合同启动更换产业基金管理人程序。
在上述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7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驻马店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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