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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QFLP投资机构的税务分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9-14 11:58:01

QFLP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作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VC、PE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权市场。

QFLP有多种业务模式和投资架构,为方便论述,我们仅选择以下较为常见的投资架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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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的相关规定,QFLP合伙企业本身的税务缴纳需要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一、境内合伙人的税务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外,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往往决定着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

1、境内个人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

(i)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ii) 对于从合伙企业分回的除“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之外的其他收入,则一般按照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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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境内法人合伙人  

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就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明确作出如个人合伙人“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和“经营所得”那般所得性质的区分。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利润分配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般为25%。

不过有的地区也有特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制)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境外合伙人的税务缴纳

跨境的税务还是比较复杂的,不仅涉及国内法的规限,还涉及税收协定的适用。

1、中国国内法对境外合伙人的税务规定

(1)境外个人合伙人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需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QFLP的境外个人合伙人与境内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基本一致,就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得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外法人合伙人

首先,需要判断该境外法人合伙人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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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境外法人合伙人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其应按照上述“境内法人合伙人”的规定纳税;但若境外法人合伙人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那么接下来还需判定其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境外GP而言,QFLP被认定为其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境外LP呢?实践中,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都会约定由GP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来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或进行基金管理,LP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认缴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和享受收益,因此,QFLP是否会被认定为境外LP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局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建议设立QFLP之前事先与当地税局进行充分沟通。

(3)境外非法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该境外合伙企业合伙人若从QFLP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境外法人合伙人”之非居民企业的情形纳税。 

2、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 

当然,QFLP的境外合伙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依据中国国内法纳税之后,不排除仍被其居民国要求缴税。为避免对跨境所得的双重征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的饶让或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还是“新事物”的QFLP来说,除了相关的税收协定涉及国内外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看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投资的过程中依旧要保持和税局的紧密沟通,掌握到最新的动态。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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