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实务:如何构建企业"实质性运营"?——横琴与海南之比较分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4 15:13:10继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或“自贸港”)对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于2021年3月及2022年9月出台了“实质性运营”明确要求和补充公告及解读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横琴合作区”或“合作区”)也于2023年2月14日出台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及其相关政策解读,对于注册于横琴合作区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实质性运营”提出了实施要求。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将为您对比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对“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应对建议。
一、主要内容
(一)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对“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的主要共同点
(二)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在“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上的不同点
1、“人员在自贸港/合作区”的判定标准
对实质性运营四要素中的“人员”,海南自贸港以居住天数作为人员是否在自贸港的判定标准,而横琴合作区以缴纳社会保险月份作为人员是否在合作区的判定标准,此外横琴合作区对拥有较短的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不足1个月)的情况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2、享受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相比海南自贸港对于企业需留存备查的文件要求,横琴合作区出台的1号公告对于企业需留存备查的文件提出了更为明细的要求。具体如下:
3、政策有效期限
二、我们的观察及企业应对建议
(一)与全球“实质性运营”要求大趋势一致
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先后出台“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两个地区均对企业在当地开展实际的业务十分重视,从政策层面打击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该要求与国际上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大趋势相吻合。
(二)“人员在自贸港/合作区”的判定标准不同
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在判断“实质性运营”中均强调人员在当地实际工作,但两地对人员在自贸港/合作区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海南自贸港以居住天数作为人员是否在自贸港的判定标准,而横琴合作区以缴纳社会保险月份作为人员是否在合作区的判定标准。
该判定标准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与海南自贸港相比,横琴合作区作为区级地域的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条件尚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横琴合作区要求人员在合作区内居住时间满183天,可能会对部分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困难。
(三)个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匹配
海南自贸港于2022年9月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进行了更新规定。在2023年1月1日后,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与自贸港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相衔接。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人员均对“居住天数”进行了规定。
对于横琴合作区,其于2022年出台的《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预登记工作的通知》,在2022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认定条件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须含12月当月)”。该要求与近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对“缴纳社保月份”进行了规定。目前,横琴合作区尚未出台针对2023年度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细则或针对以后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我们近期的了解,预计横琴合作区将于202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前后出台相关指引,提请企业紧密关注。
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此前人社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意见中明确表示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险服务整体联动、业务协同。该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全面建成将有效禁止人员两地参保的情况。因此,未来有计划在海南自贸港或横琴合作区新增投资的集团应提前考虑企业人员的意愿及可行性(如:是否愿意将社保缴纳地点转移至横琴合作区、是否愿意在海南自贸港长时间居住)。
(四)提前规划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两地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判定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在2024年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方才需要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但是企业应提前规划及安排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生产活动、人员安排等,以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同时,企业在对人员进行安排时,还需结合自贸港/合作区企业的未来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定价政策等,从整体上进行提前安排,在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与集团的整体商业安排相匹配。
来源:IPO上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