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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27 15:40:13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或者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文)。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资鉴咨询


标签: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