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行业2020年8月政策汇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09-10 14:29:14近年来,中国股权投资行业规模日益扩大,但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业务发展不规范、规避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行业主管部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频繁发布。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政策动向,理解政策内涵,系统性的把握行业监管政策体系,现在原政策咨询服务的基础,特此推出了股权投资行业《政策汇编》系列专题,从政策摘要、市场解读等方面梳理最近一段时间的新政内容,收集、整理业内专家的解读观点,以方便行业从业者检索回顾新政内容,促进相互间的分享交流。
【全国】
中基协关于废止部分自律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苏州】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的通知
全国
中基协关于废止部分自律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来源:中基协
重点提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废止自律规则目录
相关链接: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2008/t20200810_997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重点提示:
《意见》围绕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一、在集中管辖方面,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第一审证券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二、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同时要求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三、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并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及时化解证券纠纷;
四、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8/t20200818_381818.html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来源:证监会
重点提示:
为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证监会将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清理、整合,并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此次清理、整合,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16项内容。
相关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31_380955.htm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来源:证监会
重点提示: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指引》分三个部分:
一、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
二、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三、附则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8/t20200821_382032.htm
苏州市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重点提示:
一、加快技术研发突破。
加强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集成创新,突破应用框架、分布式存储、可信执行环境等关键领域,探索打造面向行业的区块链应用技术体系,加强区块链技术创新与产业化。
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区块链标准制定的主要单位,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产业发展生态。
以国家、省、市级软件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为基础,建设2~3个市级区块链产业特色园区,打造1~2个省级以上区块链产业园区。对获评国家级区块链发展先行示范区和省级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的园区,给予300、200万元奖励。
三、拓展融合应用场景。
支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区块链孵化平台,推动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引导平台企业重点发展区块链即服务平台(BaaS平台)。重点支持一批赋能金融、供应链、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和BaaS平台。
重点支持一批区块链优势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块链主营业务收入首超2000万、5000万、1亿、5亿的给予50、100、200、3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各分段不重复享受,且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份额)。
四、优化金融配套服务。
完善银企合作机制。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初创型、成长型区块链企业拓宽股权融资渠道。鼓励区块链企业在科创板挂牌上市,并按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
提升金融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区块链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完善有效资本供给,为区块链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五、完善基础服务支撑。
开展区块链“十百千”人才工程,引进和培育10位区块链产业顶尖人才、100名区块链产业领军人才、1000名区块链产业紧缺人才。鼓励各地区,区块链相关协会、联盟、高校等组织,精心策划开展区块链创新大赛、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
相关链接: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009/d829e6145ffa43089b31261d12ec9ec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