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将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15 17:44:59近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鼓励法人金融机构、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入驻。
措施提到,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濮阳市辖区内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其在濮阳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注册在濮阳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濮阳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性投资)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为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在濮阳市注册的、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
对濮阳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股权再融资并在濮投资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最高奖励奖励200万元。
金融机构在濮阳市每新增加1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附:《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培育新业态,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一)鼓励法人金融机构、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入驻。对经驻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濮阳市辖区内新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优化投资结构
(二)投资专项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濮阳市辖区内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其在濮阳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性出资计算。
(三)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注册在濮阳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濮阳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性投资)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税收政策。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三、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五)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濮阳市注册的、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企业注册所在县(区)财政奖励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奖励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市级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河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次公开发行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美、日、新、英、港等)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缓缴。对上市公司其他相关事宜,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六)上市挂牌中介奖励。鼓励金融中介机构推荐濮阳市注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当年推荐30家(含)—5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推荐50家(含)—10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推荐100家(含)以上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融资奖励。对濮阳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股权再融资并在濮投资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八)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资质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九)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持续优化风控、运营等方面技术能力。对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在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共防风险等领域探索出有推广价值的标杆合作模式,经市政府认定后,对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金融技术创新。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大数据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对在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的技术创新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加快绿色金融发展
(十一)绿色债券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5(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在10(含)—15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在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十二)绿色贷款(保险)奖励。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按照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总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化绿色信贷(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实际发生绿色贷款(保险)本金损失的,给予单笔最高50%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十三)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濮阳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七、推动类金融机构发展
(十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至2025年,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确保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8亿元以上,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25亿元以上,形成融资25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
(十五)类金融机构补贴。对为濮阳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担保费率不高于1%),给予0.5%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为濮阳市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不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给予0.5%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为濮阳市企业提供典当服务的典当公司,按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的典当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不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给予0.5%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创新机构申设相关牌照。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科技企业等,按照“有资本、有平台、有客群、有产品、有风控、有团队”的要求,申设具有普惠金融功能的消费金融类牌照,吸引头部企业入驻濮阳,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持牌消费金融类机构。
(十七)鼓励消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激发消费金融机构创新内在动力,鼓励消费金融机构以服务居民消费为方向,探索针对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结合创新的影响程度,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十八)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资金支持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在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子项,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河南银保监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创新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推出如“科技立项贷”“科技孵化贷”和“科技三板贷”等多类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鼓励开展“科技贷”业务。
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二十)营业网点奖励。金融机构在濮阳市每新增加1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一)促进农村金融扩大规模。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本年度贷款增速超过上年度贷款增速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的0.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信贷贡献奖励。对在濮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信贷融资先进单位”奖项,纳入年底综合表彰,对完成目标、考核排名位居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一、吸引培养金融人才
(二十四)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支持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AO)资格认证考试,对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驻濮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的,一种执业资格证书奖励2万元。
(二十五)建设金融智库中心。设立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各类金融学会在濮阳成立研究、营运机构或分会。鼓励入驻濮阳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联合知名院校设立金融研究院,开展创新金融等相关研究,常态化举办金融高峰论坛。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十六)配套公共服务优惠。对濮阳市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濮阳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便捷落户、医疗保障、子女优先入学等配套服务。
十二、附则
(二十七)奖励资金安排。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政府奖励外,一律按市、县(区)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符合濮阳市市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其自行依规申请,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认定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次,各项奖励和补贴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季度受理申请。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
(二十八)申请办理程序。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7.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8.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9.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10.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市金融工作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审查;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各获奖补单位。
(二十九)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濮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一级分支机构,是指设在濮阳市的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金融服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创新型网络金融中心、供应链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行长、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任职资格文件和正式任命文件为准。
本措施所称经市政府认定,是指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共同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不溯及以往。《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濮政〔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