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要用3年时间让上市公司超300家,千亿公司5家以上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09 17:03:272022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提出:力争202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力争每年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近千亿元,到2025年千亿市值上市公司累计达到5家以上。
全文如下: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助力更多企业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用,提升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根据《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产业迭代升级和集群创新能力提升,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持续优化我市企业上市服务生态体系,促进企业通过登陆资本市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枢纽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产业资本集聚标杆城市,为“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二、主要目标
——汇聚“资本活水”,有效助力新兴企业培育。集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创业投资最佳地区,培育一批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全国知名的本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到2025年末在中基协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超过7000亿元 ,股权投资基金孵化培育作用明显,新增上市公司中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超过80%。
——实施“育林计划”,上市公司数量保持领先。夯实分层分级可持续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梯队, 动态保持上市后备企业500家以上(其中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百家以上)。 力争202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境内上市公司数保持全国领先。
——推进“参天计划”,上市公司领航作用凸显。上市公司质量和持续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内控制度更加规范,借助资本市场打造产业创新集群龙头企业, 力争每年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近千亿元,到2025年千亿市值上市公司累计达到5家以上。
——打造“森林生态”,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整合政府服务,数字化赋能资本市场综合服务体系。提升头部服务机构对苏州资本市场的综合参与度, 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的本地资本市场服务团队 。
三、汇聚“资本活水”,强化资本要素配置
1.促进国有资本更高效率引领。加快苏州创新投资集团发展 ,以全周期科技投资业务为支柱,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投资平台。 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 ,带动各类基金联动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域股权投资的统筹发展,形成“市-县(区)”股权投资联动模式,促进各县级市(区)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行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苏创投集团)
2.吸引社会资本更高水平集聚。面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头部机构开展“靶向招商”,加强与国家级、省级政策性基金合作组建大基金, 引育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PIPE基金、QFLP基金、QDLP基金等在苏集聚发展 ,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区,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3.推动资本生态更高质量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区域打造全国知名的股权投资集聚示范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股权投资业态入驻扎根。充分发挥苏州市基金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增进交流、资源共享、协同合作。 建设苏州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 ,优化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行业治理机制,防范“伪私募”、资本无序扩张等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育林计划”,夯实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
4.靠前挖掘后备“金种子”。产业部门、各县级市(区)聚焦 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等,动态排摸筛选出一批上市意愿明确、预期符合境内外上市主要条件的企业,推动纳入市、县(区)两级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 ,金融监管部门依托“常态化申报、及时审核、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5.精准培育上市“好苗子”。支持各地设立上市企业产业园,鼓励各地配置上市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保姆式”服务,积极推广工业园区“苗圃工程”模式。市级依托苏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市区联动培育辅导活动,宣传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向等,引导企业科学规划目标板块和上市路径,指导企业做好与服务机构对接,督促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优质上市辅导服务, 相关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各县级市(区)可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级市(区)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励。优质境内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苏州,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苏州经济发展的,参照享受上市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7.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普适性税收政策宣传和个性化涉税事项辅导,增强企业规范纳税意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可申请分期缴纳。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购重组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苏州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税务局)
五、推进“参天计划”,引导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8.支持上市公司汇聚高端要素。支持上市公司按照《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充分享受政策,通过汇聚高端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加强品牌建设等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加快智转数改步伐,向高端化、品牌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9.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各县级市(区) 可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 。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创新产品,提供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综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0.支持上市公司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 配股、增发 ,以及 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再融资的,各县级市(区)可按每次募集资金投资于苏州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1.提升资本市场“苏州板块”良好形象。引导上市公司加强舆情管理,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加强声誉维护。充分用好新闻媒体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报道,营造支持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建立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快速通道,开展涉企舆情监测保护工程,加强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
六、打造“森林生态”,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12.壮大市场服务机构力量。积极引进境内外头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苏展业,引导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提档升级,配强投行业务团队。鼓励驻苏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 在苏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论坛、交流沙龙、投资策略会等,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对接 。发挥苏州上市公司服务联盟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苏创投集团)
13.做优做强地方法人服务机构。支持地方法人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完善业务链条,增强为地方资本市场发展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培育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在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排名中,首次进入前50、前100的苏州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14.加强资本市场服务载体建设。充分用好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在苏基地资源,构建分阶段、多层次、全面化的服务体系,提升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专业能力。依托江苏企业赴港上市培育基地等载体,加强与港交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作。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作用,引导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效能
15.强化组织领导推进。优化调整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将上市公司纳入协调服务范围,将行业主管部门增补进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调整完善相应机制,指定部门常态化跟踪上市公司和重点后备企业发展动态,定期会诊相关难题,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送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16.优化政府服务机制。探索“上市合规审查一件事”模式,以信用信息报告代替行政合规证明开具。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涉及的项目审批、社保、土地、环评、市场监管、消防、产权确认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注册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对生产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程度较轻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应通过教育、限期整改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置,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7.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各县级市(区)政府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激励。开展“券商贡献”服务评价,鼓励券商不断提升对苏州项目的资源支持力度。引导县级市(区)积极参与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对于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时推广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委考核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城市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