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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10万买基金亏48万获赔30万,稳健投资实质仍是“刚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07 15:16:48

马女士在2015年买入光大银行推出的110万元的“稳健性理财”基金,在2018年4月时赎回仅剩余61.32万元,亏损超40%。

鉴于手中剩余的60多万赎回款,马女士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因为基金的风险水平明显与光大银行对自己测试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符。

马女士认为,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她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巨额理财损失。

光大银行称对这位女士进行了多次风险评估,并在购买亏损基金时承担了稳健型范围内的风险。

马女士被银行认定是一名了解市场风险的投资者,但法院拒绝支持这种说法。

据此,双方之间的投资理财纠纷爆发了,马女士将卖出基金的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68万元的理财资金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审中,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马女士所倡导的光大银行主动向其提供与其风险评估不符且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充分通知其成立义务的理财产品,以及光大银行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确认,光大银行也承认该基金是较高的风险型,不符合马女士对风险的评估。

经二审法院审查,光大银行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超我承受力和自担风险”的措辞,尽管印有该提示,但该栏签字处并未得到马女士的确认。

仅有在“自愿申请XX资管业务”,附有马女士在该栏的签名,但该处没有特别指示“承受自担风险和超我能力”。

因此,二审法院说,采信马女士不能主动签署确认购买的产品超出了承担风险能力,这不足以证明光大银行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并充分通知了有关情况。

总之,二审法院认为,在销售案涉及基金时,光大银行确实存在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况,但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对投资产品风险水平与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任何顾虑也负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光大银行赔偿马女士30万元损失,并裁定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