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条件: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5 16:36:196月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交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具体来看,上交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上交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此外,上市申请审核方面,上交所指出,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对此,有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随着交易制度及审核规则及流程的不断完善,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GDR的效率将进一步提高;GDR也将逐渐成为一种更为成熟的企业融资模式,有助于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
GDR全称为Global Deposit Receipt,指企业通过与海内外交易所联通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证监会于2021年年底拓宽了“沪伦通”业务范围,将欧洲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
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认为,同比其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服务,发行GDR获取融资具有审核时间短、发行价格相对较高、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转让限制较少等优势,而同比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德国证券交易所,在瑞交所发行GDR流程更为简便,交易转换费用成本也更低。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申请程序以及发行承销等规则适用情形。
申请程序方面,根据证监会指引,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