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延续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8-24 17:09:08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此政策将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是政策要点聚焦!
一
税收优惠主体
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
建议:创投企业是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因此若想享受此税收优惠,建议在基金备案之初尽可能选择“创投基金类”。
二
税收核算方式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税收核算。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
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0的,从余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为次年3月31日之前。
提示:余额<0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0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
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提示:个人LP基金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的税额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2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年度所得核算
A.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提示: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B.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三
核算方式报送、生效时间
1
核算方式备案时间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备案的,默认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
有效时间
创投企业可选择上述两种核算方式之一,选择后,此税收核算方式持续3年有效。需要调整的,应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进行备案。
附:《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