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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规模50-100亿的私募机构被暂停产品备案12个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8-24 17:16:33

中基协处分(2023)151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北京**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0号),北京**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违规事实

经查,北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产品募集完毕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根据相关产品的合伙协议、北京**提供的情况说明,北京**管理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等4只产品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产品合伙协议明确属于私募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均为北京**。

协会认为,以上产品应当属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但上述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2022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也因北京**存在产品未备案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根据北京**在管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募集说明书,**一号每半年付息一次,且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确定不同预期收益率。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北京**提供的产品成立以来的信息披露材料,仅为在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披露的证据等,并无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此外,2021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也因北京**未按约定向投资者被露基金信息等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根据基金合同、工商信息等,北京**在管的共青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共青城**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2只产品于2017年3月备案,基金合同约定北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4月、6月,共青城**、共青城**擅自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及时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此外,2020年3月,北京**股东发生变更,也未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是未能勤勉尽责、在管产品存在期限错配。

根据合伙协议、北京**提供的情况说明,北京**在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铭)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3只产品均存在基金到期日早于被投标的产品到期日,存在严重期限错配问题,易引发募新还旧的资金池问题,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北京**管理的宁波**、宁波**、宁波**确实募集完毕未备案。截至2022年底,前述三只产品均已经全部退出清算并完成工商注销。宁波**成立于2018年1月,合伙协议约定其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对外投资。当时私募基金备案须知没有对特殊目的载体备案有明确规定,故成立时没有备案。根据2019年备案须知,要求特殊目的载体的私募基金需要设立托管,北京**为适应新规要求,基金寻找托管行,但一直没找到托管行来接收。2022年5月,宁波碧廖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是,**一号确实存在“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的情况。2018年由于底层标的债务危机,**一号未能实现按期兑付。目前底层标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很难对向投资者承诺收益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北京**信息披露路径上过分依赖客户经理的间接传递作用,未能最大程度保持与投资者的直接、密切联系。

四是,共青城**和共青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北京**未能及时变更属于工作疏漏。2022年10月补充提交了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被协会退回补正,目前正在补充材料中。

五是,2022年6月,通过延长宁波**灵、宁波**铭、宁波**的存续期,已不再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

综上,北京**一直对所列违规行为进行积极努力的整改,且部分问题已解决,希望酌情减轻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是,关于未备案产品的问题。第一,关于宁波**、宁波**、宁波晟阖三只产品未备案的情况,北京**予以自认。

第二,关于宁波**的情况,协会认为其不属于SPV。原因是:其一,根据宁波**银行流水,其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非仅为私募产品间接投资的载体;其二,合伙协议明确宁波**为私募基金、北京**公司为管理人。北京**的申辩意见不足以采信。

二是,关于违规保本保收益、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在管产品出现期限错配等4项违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北京**均予以承认,其所提出的整改情况并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北京**进行公开谴责,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