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新规9月4日开始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归纳(沪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05 17:28:04实施 日期 | 涉及规则 | 涉及 板块范围 |
2023年9月4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 | 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北交所 |
2023年9月4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指引——规范运作》) | 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 |
2023年8月4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指引——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 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 |
2023年9月4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指南》) | 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 |
2023年9月4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指南》) | 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 |
2023年9月4日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 科创板 |
2023年9月4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 北交所 |
类型 | 具体规定 |
特别职权 | 4.3.9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事前审议 | 4.3.10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专门会议 | 4.3.1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第4.3.9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4.3.10条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类型 | 具体规定 |
专委会人员构成 | 4.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审计委员会职责 | 4.2.12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3.5.6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 | 3.5.6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独董兼任家数从5家减少至3家;增加任职冷静期 |
无 | 3.5.25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3.5.28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增加现场工作时间下限,要求制作独董工作记录 |
3.5.20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 3.5.29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2.2.8条、第2.2.13条、第2.2.14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3.5.17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对应独董职责调整独董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3.5.13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5.14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3.5.16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5.17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独董专门会议事前审议; 独董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3.5.5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3.5.5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任职消极条件增加刑事处罚、立案侦查等,通报批评从2次以上改为3次以上 |
3.5.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 3.5.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保荐服务作为独立性要求,将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扩展新增“子女配偶的父母” |
类型 | 具体规定 |
独立性自查与评估 | 3.5.4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3.5.8 除本指引第3.2.9条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 3.5.13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将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出席作为解除独董职务情形; 独董辞职、解聘导致人数不足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要求60日内完成补选 |
类型 | 具体规定 |
会议 记录 | 2.2.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
审议内容与运作规范 | 3.5.23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3.5.16条、第3.5.1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规则第3.5.10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办法第2.2.13条第一款、第2.2.14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类型 | 具体规定 |
运作规范 | 2.2.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2.2.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2.2.8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具体职责 | 2.2.8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2.14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7.2.6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 7.2.6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 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已作为信息披露工作评价重点关注内容 |
明确选举2名以上独董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明确高管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生效 修改需说明聘任董监高候选人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通报批评由2次改为3次;新增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明确补选董事监事期限: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删除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当离职情形时,任职期限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
修订前 | 修订后 |
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科创公司股票: (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科创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科创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三)自知悉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 (五)《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 无 |
修订前 | 修订后 |
4.6.8科创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4.6.8科创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聘任独董、董秘、证代取消提前5个交易日报送相关材料至交易所审核 董秘取消后续培训要求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第十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通过“上证e互动”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 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切; (二)是否通过投资者联系电话、“上证e互动”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三)是否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四)是否结合投资者类型与诉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针对性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五)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六)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 以积极回应投资者、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为评价重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一)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者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七)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者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八)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净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除外;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本所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与公司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同一事项已在前期评价中予以考虑的除外; (五)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聘任流程需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除外; (六)公司未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分别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 新增常态化业绩说明会标准,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评级结果不得为A |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者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一)评价期末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但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并购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豁免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而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或冻结;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9个月,聘任流程需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除外; (八)公司在评价期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新增董秘空缺时间超过9个月等情形 |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六)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七)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前期因同一事项被本所予以纪律处分且当年评价结果因此为D的除外;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出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所报告、办理相关操作并披露; (六)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七)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评价期末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八)公司未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或存在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形,但未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增加量化标准; 新增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或者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召开的情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说明 |
第三十一条 ...... 对于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本所给予以下支持和便利: (一)应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定向培训; (二)在承担的审核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权益类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三)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规范运作经验。
|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本所给予以下支持和便利: (一)对于披露的临时报告,本所原则上免于进行事后审查,报告内容可能引发市场质疑、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的除外; (二)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申请符合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 (三)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信息披露工作经验。 | 对于考核为A的公司,取消定向培训规定,原则上临时公告免于进行事后审查 |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本所在以下方面加强监督和引导: (一)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二)在信息披露自律监管中进行重点关注,强化事后审查; (三)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开展合规培训; (四)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学习,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等。 | 对于考核为D的公司,原则上暂停直通披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开展合规培训 |
上市公司对应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