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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限合伙通过非交易过户减持和税务处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7:10

  近年来,合伙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解散清算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交易过户。根据不完全的公开数据统计,自2022年以来,已有23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通过这种方式,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能够获得无限售流通股,这不仅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差别化税收优惠,而且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时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此外,在减持股份时,也能够获得一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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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交易过户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过户业务时,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必须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过户申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就必须在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相关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上市公司的5%以上股东,并将其所持股权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转让给合伙人,在受让人申请过户之前,合伙企业必须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合伙企业将进行清算解散并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同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可以与前述提示性公告一同披露。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受让人可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交易过户,并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根据交易所当前的规定和市场案例,如果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5%,则通常不需要披露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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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承诺条款

  合伙企业通常作为IPO前的股东,如果在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做出承诺,必须切实遵守这些承诺。

  2、遵守减持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限制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股权过户中受到限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例如,持有上市公司五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股权过户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如果非法人组织终止分配股份,股权的出让方和接收方在股权过户后仍需共同遵守有关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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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期满或合伙人决定停止经营时,合伙企业应进行解散,清算工作由清算人负责。在清算期间,清算人需要清理合伙企业的资产,处理与清算相关的事务,缴纳未支付的税款,处理债权和债务,并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项。

  合伙企业的投资、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以及合法获得的其他财产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能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资产。

  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具有独立性,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需要分别承担不同的税务责任。如果合伙企业选择在清算时将持有的股票分配给合伙人,这属于企业清算的一部分,即合伙企业将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在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从税法角度看,股票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按照交易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如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同时,合伙企业还需要确认股票转让所得(实际上是清算所得),将其合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而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合伙人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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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伙企业清算注销时,当将股票分配给股东时,这被视为有偿转让股票,需要将其处理为增值税交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他人被视为金融商品的转让,需要根据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来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此时的卖出价应该是在清算合伙企业确定剩余财产分配时的股票交易价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范围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或消费税,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因此,合伙企业应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其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5%或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以及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如果合伙企业适用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具体按照各地税务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等。

  总结,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日的股票收盘价 - 股票买入价)× 股票数量 ×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合伙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 教育费附加税率 +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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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成交额的千分之一。计税基础是交易的成交金额。

  如果没有明确的转让价格,计税基础将按照交易登记时的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来确定。如果没有收盘价,则将按照证券的面值确定计税基础。此外,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减半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证券交易的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缴纳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必须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银行结算税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公式为:非交易过户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如涉及除权,按照除权价计算) × 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 × 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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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2021年年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将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将被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并由投资者按法定规定纳税。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将根据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合伙企业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不会被纳入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以及其他投资品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算入其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中,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当合伙企业因解散清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合伙人名下时,合伙企业自身无需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合伙人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再次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只有在获得非限售股票收益时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时,除了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代表个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股票过户登记时的收盘价格减去成本,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在某些地区,也可以按照“其他所得”标准适用20%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标准可以与当地税务局进行咨询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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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A上市公司的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上市公司的流通股1.000万股,占比超过5%。B合伙企业在A上市公司IPO之前以每单位注册资本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投资2.000万元。在A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B有限合伙企业有18名出资人,均为A上市公司的高管。截止到解散清算决定日,A上市公司尚未进行股权分派。

  1、增值税

  假设在2023年8月1日,B有限合伙企业决定分配剩余财产,当天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20元/股。

  则B有限合伙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作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日股票收盘价-购入股票价格)×股票数量×6% =(20-2)×1.000万×6% = 1080万元

  此外,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暂不考虑税收优惠)计算如下:1080万元×(7%+3%+2%) = 129.6万元

  2、印花税

  假设在2023年9月2日,B有限合伙企业完成了股票过户登记。在完成过户登记前一天,即2023年9月1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19元。

  则B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如下:非交易过户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如果有权益除权则以除权价计算)×过户登记的股票数量×1‰×50% = 19元×1.000万×0.1%×50% = 8万元

  3、个人所得税

  B有限合伙企业将A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合伙人名下,个人合伙人需要按照过户登记时A上市公司的收盘价格减去成本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合伙人获得的这些股票来自于二级市场,再次转让时不属于应税限售股,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