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分拆上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0-26 16:55:40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截至目前,A股市场已有90家左右上市公司披露分拆预案。本文主要从分拆上市的定义、分拆上市须满足的条件、不得分拆上市的情形以及分拆上市所需履行的审议及审批程序等方面来对分拆上市进行介绍。同时,本文结合近期市场案例,归纳监管机构在对分拆上市事项进行审核时所关注的要点。
01
什么是分拆上市
根据《分拆规则》第二条规定,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实操中,分拆上市类型较为多样。从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主体上市的地点来看,可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分拆至境内、境外上市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拆至境内、境外上市等类型。从交易内容来看,部分分拆上市是由拟分拆上市子公司直接申报上市来完成;部分分拆上市则较为复杂,还涉及重组上市等情形。
通过《分拆规则》的定义很难对分拆上市的内涵有直观的了解,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涉及重组上市的案例来对分拆上市进行进一步说明。
案例一:恒力石化(600346)分拆子公司重组上市
恒力石化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恒力石化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此次分拆及重组上市的交易内容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
1.重大资产出售
大连热电(600719)向其控股股东洁净能源集团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拟出售资产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大连热电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恒力石化及其全资子公司恒力化纤购买康辉新材(恒力石化子公司)全部股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 | 交易金额(万元) | 拟发行股份数量(股) | 占大连热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总股本的比例(%) |
1 | 恒力石化 | 康辉新材66.33%股权 | 673.459.56 | 1.523.664.153 | 56.40 |
2 | 恒力化纤 | 康辉新材33.67%股权 | 341.857.73 | 773.433.787 | 28.63 |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大连热电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大连热电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00.00万元,用于康辉新材子公司“年产60万吨功能性聚酯薄膜、功能性薄膜项目”。
本次分拆完成后,康辉新材将成为大连热电的子公司,恒力石化将会成为大连热电的控股股东,进而恒力石化成为康辉新材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分拆事项不会导致恒力石化丧失对康辉新材的控制权,实现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的目的。
通过分拆上市的定义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为增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市场竞争力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把握市场发展契机;同时,分拆上市使得上市公司子公司(即拟分拆主体)获得更大的自主性,进一步提升其专业化经营水平、公司治理水平以及其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及影响力;除此之外分拆上市使得拟分拆主体的财务透明度更高,帮助投资者针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优质资产的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获得合理的估值水平,进而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02
分拆上市须满足的条件以及不得分拆的情形
(一)分拆上市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分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分拆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第3项和第4项条件内容,可结合以下具体案例理解。
案例二:欣旺达(300207)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欣旺达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相关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
1、净利润 | A | 106.375.37 | 91.565.41 | 80.195.54 |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80.377.96 | 52.803.09 | 26.175.9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值 | 80.377.96 | 52.803.09 | 26.175.99 | |
二、欣旺达动力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
1、净利润 | B | -109.383.14 | -105.292.35 | -70.669.42 |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100.354.52 | -108.144.64 | -72.328.7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值 | -109.383.14 | -108.144.64 | -72.328.76 | |
三、享有欣旺达动力的权益比例 | ||||
权益比例 | C | 50.00% | 89.04% | 100.00% |
四、按权益享有欣旺达动力净利润 | ||||
1、净利润 | D=B*C | -54.691.57 | -93.752.31 | -70.669.42 |
2、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 | -50.177.26 | -96.291.99 | -72.328.7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值 | -54.691.57 | -96.291.99 | -72.328.76 | |
五、欣旺达动力净资产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E | 1.160.051.23 | — | — |
六、权益享有的欣旺达动力净资产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F=E*C | 580.025.62 | — | — |
七、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
净资产 | G | 2.005.624.44 | — | — |
根据上述数据,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为80.377.96-(-54.691.57)+52.803.09-(-96.291.99)+26.175.99-(-72.328.76)=382.669.36万元>6亿元,故符合第3项条件。
根据上述数据,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4.691.57/80.377.96=-68.04%<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80.025.62/2.005.624.44=28.92%<30%。综上,符合第4项条件。
(二)不得分拆上市的情形
根据《分拆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根据《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上述规则中第1项所称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出资或者提供借款,并以子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判断标准。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可以按照每笔借款使用时间长短加权平均计算。
三、分拆上市的主要审议及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要履行多个内部审议程序,并且还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上文提到,实操中分拆上市分为多种类型,本节主要讨论境内上市公司分拆至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需要履行的审议及审批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针对特定事项提出建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审议
根据《分拆规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上市相关的一系列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议案、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有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拟分拆上市子公司也需召开董事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
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经过监事会审议通过,但经查询市场案例,较多数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对分拆上市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也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但根据目前的市场案例情况来看,较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分拆上市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分拆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另外根据《分拆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另外,深市和沪市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为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需充分说明执行以及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情况等。
(五)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分拆规则》第八条规定,上司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分拆上市相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拟分拆上市子公司也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根据《分拆规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
(七)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在上市公司和拟分拆主体履行完内部的审议程序后,拟分拆主体进行IPO申报。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再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除须经过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外,部分上市公司的分拆事项还需取得其他部门或组织的批准。部分上市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须就分拆事项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例如中国交建(601800)作为上海、香港两地上市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公司须就分拆事宜取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如涉及到国有资产置出、置入,还需要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可通过下述案例来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履行的相关审议及审批程序。
案例三:中国铁建(601186)
下表列示了中国铁建分拆上市履行的审议及审批程序:
日期 | 事项 |
2020年1月24日 | 根据公司2020年4月3日披露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中国铁建于2020年1月24日取得香港联交所关于本次分拆及保证配额的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同意中国铁建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行分拆。 |
2020年4月2日 |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分拆上市相关议案。 |
2020年4月3日 |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分拆上市预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会计师意见函、律师法律意见、券商核查意见。 |
2020年4月28日 | 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分拆上市相关议案。 |
2020年4月29日 |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21年1月8日 | 披露《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的公告》。 |
2021年5月20日 | 披露《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告》。 |
根据中国铁建信息披露的情况,中国铁建分拆上市事项并未经监事会审议,也未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04
审核关注要点
如上文所述,分拆上市须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在审议通过前,监管机构会对拟分拆主体进行一轮或多轮问询。此部分内容结合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问询函及回复,梳理有关分拆上市的审核问询要点。
(一)是否满足《分拆规则》中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分拆规则》第三条中的第(三)、(四)项,为避免分拆之后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扣除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后的净利润以及拟分拆子公司的净利润占比均作出了规定。实操中存在一个上市公司分拆多家子公司上市的情形,监管机构会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将所有拟分拆子公司相关指标合并计算后,上市公司是否还符合《分拆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案例四:潍柴雷沃
潍柴雷沃于2023年9月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从该回复意见可看出,潍柴雷沃的控股股东潍柴动力拟分拆多个子公司进行上市融资,深交所要求潍柴雷沃说明:(1)控股股东潍柴动力拟分拆多个子公司进行上市融资的必要性;(2)潍柴动力扣除拟分拆上市子公司(将拟分拆子公司合并计算)相关指标后,是否仍满足《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潍柴雷沃在《回复意见》中披露,“潍柴动力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潍柴雷沃及火炬科技的净利润合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为194.36亿元,不低于6亿元”,符合第(三)项条件;“潍柴动力2022年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潍柴雷沃及火炬科技的净利润合计为5.23亿元,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潍柴动力2022年合并报表中享有的潍柴雷沃及火炬科技净资产合计为22.04亿元,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符合第(四)项条件。
除潍柴雷沃外,紫江新材、歌尔微、铜冠铜箔等拟分拆上市公司均被要求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分拆条件。
(二)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文,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如果为境外上市公司分拆至境内上市还须经过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
案例五:柏承科技
柏承科技于2022年6月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第一轮)之回复》。申请文件显示,柏承科技实际控股股东柏承台湾为台湾上市公司。交易所要求其说明分拆上市是否履行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境外监管机构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柏承科技回复,柏承台湾已履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以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所规定的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台湾地区监管机构审批程序,符合台湾地区监管的相关规定。
案例六:隆扬电子
隆扬电子于2022年3月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隆扬电子控股股东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隆扬电子直接控股股东隆扬国际注册于中国香港,间接控股股东鼎炫控股注册于开曼群岛并于2017年11月在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8499.TW。交易所要求隆扬电子说明分拆上市是否履行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境外监管机构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隆扬电子回复,鼎炫控股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四十八条之三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特别委员会,审议大陆上市的重要事项并将审议结果提报董事会讨论后,提请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除此之外,鼎炫控股也履行了其他台湾证券交易所以及台湾地区所规定的审议及审批程序。
(三)是否保持独立
根据《分拆规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三)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四)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从上述规则可看出,拟分拆主体应当与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以及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独立性也是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要点。
案例七:丘钛微
丘钛微于2022年9月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丘钛微系香港上市公司丘钛科技子公司,丘钛科技将摄像头模组业务纳入丘钛微,并将指纹识别模组业务剥离出丘钛微,这两项业务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可比公司欧菲光同时经营两项业务。丘钛微共拥有8项注册商标,已授权丘钛科技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包括丘钛生物)在全球范围内无偿使用丘钛微拥有的8项商标的权利。
交易所要求丘钛微说明指纹识别模组业务与摄像头模组业务是否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是否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丘钛微销售体系是否对丘钛科技、丘钛生物或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合并打包销售、政策混同、内部分账、共用账户、资金混合等情况,是否存在相互代收款项、共用信用额度、共同请款收款等情形以及丘钛科技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无偿使用丘钛微商标是否合理,丘钛微与关联方未来是否会持续共用商标,是否影响丘钛微资产的独立性,丘钛微是否具有与摄像头模组业务相关的全部专利、技术等资产,丘钛微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共用办公场所、生产场所或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系统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分拆规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二)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若拟分拆主体与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主体存在产品用途、客户等方面的重合,则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要求就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说明。
案例八:美智光电
美智光电于2022年7月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申请文件显示美智光电产品的主要制成工艺与其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暖通与楼宇事业部的产品制成工艺存在一定重合。交易所要求其说明“发行人产品与美的集团智能家居事业群、暖通与楼宇事业部及其他事业部是否存在同类或类似产品及具体依据,发行人智能前装业务与暖通与楼宇事业部的楼宇控制等产品生产环节、主要技术、客户群体、使用场景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充分论述前述产品或美的集团的楼宇控制等业务是否可能构成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针对上述问题,美智光电阐述了自身产品与控股股东相关产品在生产环节、主要技术、 客户群体、使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因此,美的集团的楼宇控制业务不构成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案例九:铜冠铜箔
铜冠铜箔于2021年9月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交易所要求其“结合发行人关联方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从事业务的关系,铜冠新技术、铜冠电工等关联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属于同类业务及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相关产品是否存在用途、客户相同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可共用生产设备、工艺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针对上述问题,铜冠铜箔披露了铜冠新技术、铜冠电工等关联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生产设备、产品特征及产品用途等信息,说明了铜冠新技术、铜冠电工等关联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铜冠铜箔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相关产品不存在用途、主要客户相同的情形,关联方与铜冠铜箔生产工艺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可共用生产设备的情形。因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铜冠铜箔控股股东没有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铜冠铜箔相竞争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综上所述,分拆上市能够拓宽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上市公司理顺业务结构,提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使优质资产的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满足相关规则规定的条件且不应存在不得分拆上市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实施分拆上市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及审批程序。相信随着注册制的推行以及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能够更加有序、规范地实施分拆上市,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市值及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