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层次把握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16:59:07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鼓励态度已非常明确,与此同时优惠政策也越来越多,但是诸多创投机构在实操这些优惠政策的时候,却总是感觉难以把握。长期从事私募基金律师业务,笔者感同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繁杂无序,不仅法出多门,而且对象不统一,有的针对基金,有的针对被投企业,还存在中基协与发改委的不同备案方式,在实操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难度。为此,笔者专门从四个层次梳理了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希望对于创投业界有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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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为创投基金或创投企业即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对被投企业不做特别要求(8号文)
个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9]8号)(“8号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如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号文对于被投企业没有做任何特别要求。
虽然8号文对于被投企业未做要求,但是创业投资基金对于被投企业却是有一定要求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与此同时,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笔者理解,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一定差异,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企业),而涉及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市场化和法制化债转股、以及一些基建类项目,应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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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为创投基金或创投企业,且被投企业也需要符合要求才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55号文及嵌套豁免)
按投资额70%抵扣税基
根据财税〔2018〕55号(“55号文”),如备案为创投企业或者创投基金,均可以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抵扣,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可穿透到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抵扣。与此同时,55号文要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专门就财税〔2018〕55号文所提及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调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放宽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界定,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则所获优惠程度更大。近期,这个政策经《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再获肯定,并将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创投基金嵌套豁免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的规定,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这两类基金要求自身存续期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且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与此同时,该《通知》要求被投企业全部符合如下要求:
1. 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2. 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3. 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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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中基协备案为创投基金,同时被投企业需要满足一定要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锁定期和减持)
在无实际控制人时仅需锁定12个月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如果企业无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无须锁定36个月,而只需要锁定12个月。与此同时,被投企业需要全部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如下几个要求:
1.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 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仅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
减持反向挂钩优惠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6日修订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减持时给予反向挂钩的优惠政策,也即,如果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在36个月以上的,无需限定在任意连续90日内,而是可在任意连续2个月内(投资期36个月以上)、1个月内(投资期48个月以上)甚至无任何期限限制(投资期60个月以上)地进行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可分别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2%,且股份受让方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但要求该创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 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 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优惠政策在中基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参考适用。如果既不是股权基金也不是创投基金的一般投资人,则无法享受此类优惠政策。此外,该项优惠政策也不适用于仅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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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同时被投企业需要满足一定要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87号文)
按投资额70%抵扣税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87号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被投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87号文最初仅适用于公司型创投企业,后来被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扩展到有限合伙制的法人合伙人享受,同时可在全国适用的优惠政策。从87号文的优惠政策上看,与前述55号文非常接近,这反映了我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过程,从投资标的上,从87号文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到55号文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体现我国对于创投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不断降低的演进。但是,55号文并不能完全覆盖87号文,55号文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增加了研发费用不低于20%的要求,客观上而言,增加了享受该项政策难度。
总体而言,除了从上述四个层面掌握上述创投基金优惠政策之外,还需了解如下相关实践知识,以便灵活运用。
其一,在前述这些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中,把握的难点是每项优惠政策对于在中基协备案还是发改委备案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对于被投企业的具体要求并不相同,有些要求是全部适用,有些是仅需适用其中之一的条件,所以在适用优惠政策的时候,需要逐一核对相关要件并确认是否适用,这可能会给这些政策的运用造成一定的难度。
其二,减持反向挂钩优惠政策适用非常广泛而且相对便利,无论在中基协备案为创投基金还是股权基金都可以享受,但是如果既不是创投基金、又不是股权基金的一般性投资人则无法享受;
其三,对于个人投资人享受20%个税的8号文的实操需求比较强烈,特别基金在中基协未备案为创投基金时,需要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以便适用8号文的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注意,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因不满足发改委备案的要求,导致无法双重备案;
其四,无论是55号文还是87号文,虽然可以给创投基金70%的税基抵扣,但创投业界并不熟悉该政策,同时政策有一定门槛也导致了适用面不广,建议创投机构进一步挖掘该项政策的潜力,为投资人创造更大的价值;
其五,创业投资基金嵌套豁免政策的适用也相对便利,对于被投企业的要求并不高,对于创投基金与资管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六,上市公司无实控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可减至12个月,对于创投基金本身并无要求,再次提示创投机构,在符合备案为创投基金的情形时,应尽可能备案为创投基金,将为私募基金适用优惠政策创造更多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