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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注销3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2:30

5月28日,中基协接连发布两则公告,其一为注销25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二为注销7家不能持续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累计注销数量达32家。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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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依据和后果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协会注销相关管理人资质后,会将具体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注销的三种类型

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的规定,注销机构主要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

1、主动注销

“主动注销”指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

2、依公告注销

指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机构。依公告注销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协会注销

“协会注销”机构包括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被协会注销的机构。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注销的机构,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注销的六种常见情形

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不易,保住资质也难,拿到管理人资质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被注销情形,管理人应当引起重视。

情况一: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未发行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情况二:被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

情况三:违规信息披露情节严重的,包括公开披露、误导性陈述、承诺保本或收益等,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处分;

情况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协会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情况五: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情况六: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管理人,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并公告。

事实上,由于失联造成私募异常进而被注销的情况占比较高,部分是由于违规经营,失联跑路;部分是经营不善,合伙人分歧,没人管公司了,公司名存实亡;也有小部分是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协会联系不上管理人,管理人平时对协会告示、监管政策也不关注,这种情况是比较可惜的。

不管是哪种情况,注销千万种,合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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