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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ODI,在境外“再投资”还需要审批吗?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9:10

  对于如何办理ODI及其中涉及到的审批程序和材料,相关规定已经较为详细和明确,实务中专业人士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想必各位都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对于以上程序办理完成后,境外子公司能否进行“再投资”?在接受客户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咨询时经常被问及,本文拟对其进行简要的汇总梳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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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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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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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以看出商务部对于境外再投资的主体限定更为严格,仅限于最终目的企业,即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仅需进行报告。而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如SPV,则均不属于再投资的主体,需要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才可进行相应的投资行为。这种“穿透式”管理对于商务部门而言,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强化对对外投资的事后监管。

  其次,可以发现各个部门的行为也有所差异,商务部和外管局的境外再投资行为指的是拥有境外企业权益的行为,而发改委明显更为宽泛,不仅限于企业,只要是获取境外权益的投资行为,如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都属于发改委的再投资范围。

  最后,从手续要求的严格程度而言,我们发现外管局是较为宽松的,明确了再投资不管什么情况均不需要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其次是发改委,如果满足非大额非敏感项目且不涉及新增资金出境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连项目情况表也无需提供;但是商务部仍规定了需履行事后报告的义务,没有例外情况,可见对于境外再投资行为而言,其处于商务部门的持续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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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问题

  

  一家境内企业(非央企)已经在境外投资了一个子公司(已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文),如果这个子公司再收购一家境外的金融机构,境内这家企业是否还需要申请审批或者备案?是否需要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再投资报告?

  答:这家境外子公司再收购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属于再投资报告的范围,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其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权益的行为。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原商务部审批已经无法涵盖此再投资项目内容,应再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如果是一家一般非金融企业(已做过境外投资备案并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计划由该境外企业进行再投资,请问,(1)该等境外企业再投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2)如该等再投资仅涉及境外企业出资的,与涉及由境内企业出资的情形在审批程序方面是否有所不同?

  答:(1)再投资如果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不投入资产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原则上在发改部门无需办理手续。在商务部门需要提交《再投资报告表》。在外汇管理部门无需履行办理手续。

  (2)如果涉及境内企业出资的,即有新增资金出境,出于外汇储备管理和防范资产流失的需要审批相对严格,需要办理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如果仅是境外出资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发改的任何手续。

  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系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及咨询情况进行的初步总结,实际操作中亦可能会存在其他细节出入问题,建议境外再投资前咨询相关主管部门,我们也将在后续实务中持续关注并更新相关信息。

  附件一: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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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发改委《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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