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委与湖里区联合出台《自贸与湖里两区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21 10:42:02金融小镇网3月21日讯:近日,自贸委与湖里区联合出台《自贸与湖里两区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现发布申报指南,欢迎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奖励。
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厦门自贸区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湖府规〔2020〕3号,简称《发展办法》)和《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意见》(厦湖府规〔2021〕1号,简称《若干意见》),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证券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政策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申请《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奖励的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注册地需在自贸区并在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和湖里区联合认定自贸区基金小镇经营,税收应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金融机构,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对于税收归属和资金(托管)账户符合上述条件,但注册在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金融中心”的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参照本申报指南扶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先按市级《若干措施》相关条款申请政策奖励,其余奖励事项再按《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请政策奖励。
申请《发展办法》政策奖励的股权投资类基金,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金融机构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但基金规模满5000万但未达1亿元的股权投资类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设立的上述类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落户奖励,其纳税应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
申请《发展办法》政策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证券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基金小镇股权(证券)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六条的落户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类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金融机构托管/存管协议(如有)。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股权投资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计算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仅限货币形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九条、以及证券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租金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证券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金融机构托管/存管协议(如有);2、企业经营住所租赁证明,如租房合同、租金相关发票、租金付款凭证等;3、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租承诺函原件(附件5)。
年度租金依据相关合同及对应的税务发票核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办公用房提供给与自身直接关联主体的(如所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包括被投企业),可视同自用办公用房。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经营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一下材料:
1、证券投资类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金融机构托管/存管协议(如有);
2、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十条、以及证券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个人所得税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2、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
4、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5、申请人员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证券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可在其就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证券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对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个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给予奖励;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按75%给予奖励;2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该部分奖励应扣除在市级《若干措施》所获得的的个人所得税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领取奖励资金时,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证券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第十二条的活动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自贸委、湖里区认定的活动的策划方案;
2、参会单位名单及签到表格;
3、现场活动照片、相关报道等;
4、活动相关费用明细及相关合同、发票;
5、活动效果后评估。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申请落户奖励、投资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基金小镇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自贸区和湖里区税收共享区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并参照本申报指南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不受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限制。
第十条
在计算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按照所属期统计。
第十一条
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发展办法》有关扶持政策的,享受扶持政策时按如下方式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
1、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财政出资额后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仍应达到《发展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
2、计算落户奖励时,按扣除后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 计算奖励金额。
3、计算投资奖励时,按照财政出资比例扣除折算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及奖励金额。
所称财政出资额指经市、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实际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市、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部分,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处置部分。
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必须符合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申报指南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应在《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文件有效期内达到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并可按《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文件规定期限享受至优惠期结束。2、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扶持期限为其在厦任职期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应向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商提出申请(厦门自贸法务先行区内企业直接向自贸委财金局指定服务商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若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叁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十四条
基金小镇运营商或自贸委财金局指定服务初审后报湖里区金融办和自贸委财金局复核,复核后由两区各按50%的比例给予兑现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区金融办局、自贸委财金局。
第十五条
违反《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诚信经营条款的企业和个人,由湖里区和自贸委联合相关力量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申报指南由湖里区金融办、自贸委财金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和自贸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发展办法》和《若干意见》一致。
来源:厦门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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