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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200 亿元,湘江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4-26 1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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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镇网4月26日讯:湘江基金的成立背景 为加快湖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实施“三 高四新”战略,真正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效应和国有经济 的战略支撑作用,以深耕实体经济发展先进制造业、聚力打 造湖南省 20 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 国资委决策部署,由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联重科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 湖南省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湘江基金”),基金总规模 200 亿元,其中首期规模 50 亿元。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原则 

湘江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法律形式仅限于合伙型企业, 可参与新设立的子基金和以增资入伙方式投资已设立的子 基金两种形式。如无特殊说明,统称为“子基金”。

基金遴选秉持择优原则,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 绩、团队背景、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子基金 组建效率以及产业导入能力等,以兼顾投资回报和产业引导 为目标,实现基金盈利与产业战略目标相兼容。 

三、子基金申请机构资质 

1.依法设立并存续三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 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2.子基金申请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出资 方式仅限于货币;

3.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 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调查;

4.至少 6 名以上具有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 要投资人员。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关联方是 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相关主体,下同)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如其在子基金有认缴出资的,则应提供 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湘江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 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 0.5%,但累计 出资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至少 一个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拥有良好的稳定性、业内口碑及市场 认可度。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在近三年名列清科或投 中等权威榜单前 50 名,或相关行业榜单前 20 名, 或具有较强的产业及国际化背景,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 资本招商等方式能够显著增强湖南省战略新兴产业薄弱环 节,有效提升湖南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质量;能够助力湖南 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效助推省“三高四新”战略。

(二)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有不少于 6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 中具有 5 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各类子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 间不得中途退出,关键人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管 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 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 

管理机构或其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 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所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中成功投资案例(应完全或部分退出 且项目 IRR 不低于 15%)不少于 5 个。 管理机构或其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的基金产品中,1. 已清算的,加权 DPI 不低于 100%,或 2.处于退出期的,加权- 3 -DPI(持有的 IPO 流通市值视同投资收益)不低于 30%或加权 IRR 不低于 12%,或 3.处于投资期的,加权 IRR 不低于 15%。 DPI 权重以基金的实缴规模计算。上述基金产品不包括母基 金、项目基金、联接基金、平行基金、并购基金、外币基金。 

(四)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第 105 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 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 方案时,应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 料;申请湘江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 (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湘江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 同时原则上应同意湘江基金出资以平价增资,相关资金成本 利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基金已完成实缴总额 30%以上对 外投资且已有项目投资浮盈的,相关利率资金成本水平可适 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8%/年),且应为价内收取。 

(五)管理制度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 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 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投后服务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 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七)绩效考评

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湘江基金在基金产品投资份额在 10%以上或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应积极配合湖南省湘江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江”)对子基金 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八)跟投权利

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湘江基金分享股权项目的跟随 投资机会(包括同一轮次的联合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给 予的跟投权利,应在申报材料附件中予以明确描述。

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应主要投资于符合湖南省 “三高四新”战略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 业和其他省政府重点发展产业,投资方式包括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并购、夹层、PIPE 等。 

(二)注册地址 鼓励注册在湖南省。 

(三)规模及出资 

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湘江基金出资占 比不超过 30%,且认缴出资不超过湘江基金整体认缴规模的 20%。湘江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实缴当期出资额的 30%后, 再按同比例实缴出资。 

(四)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9 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 4 年,具体根据 合伙协议规定清算退出。 

(五)专注度要求 

各类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新材料及新能源、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及生物技术、消费及社会服务等 产业链,其中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 可投资金额总额的 80%。 

(六)投资阶段

子基金可对企业的各个阶段进行投资。 

(七)返投要求 

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湖南省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 于湘江基金出资额。(具体返投认定标准由湘江基金与子基 金管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八)投资决策及合作模式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 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1.对湖南湘江所投资子基金管理 机构管理的子基金或与湖南湘江采取 CO-GP 模式的子基金, 湘江基金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作为基金投委会委员;2. 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意湘江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 金咨委会委员或观察员。 

(九)管理费及后端超额收益分成 

参照市场惯例,投资期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认缴 金额的 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即以湘江基金认缴 或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算基 数,对湘江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子基金管理人的后端超额收益分成比例,在满足约定的

门槛收益率后,原则上不得高于 20%。 

来源: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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