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绑定公司与持有人长期利益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6-13 14:37:57金融小镇网6月13日讯: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指引》,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考核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此外,《指引》对高管、基金经理等绩效薪酬持基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据悉,《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有利于推动基金行业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公司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人士提到,《指引》是为了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境内其他金融行业要求基本一致。
不直接干预基金公司薪酬水平
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38家,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14家,共注册基金从业人员2.91万人,资产管理规模25.08万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行业是以人力资本为主要资本形态的行业。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能够促使基金从业人员合规稳健执业,发挥薪酬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
据悉,《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
《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四项原则: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此外,《指引》还鼓励基金公司立足行业及公司长远发展,加强资本积累以及投资者教育、风险应对、信息科技等方面建设,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加大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方面的投入。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金额不少于40%
具体来看,《指引》对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指引》还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基金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约束力。
建立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不得将规模排名等作为考核主要依据
《指引》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指引》规定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上述岗位考核应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其中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利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着眼长期发展和持有人利益保护,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发展与稳定、效率与公平、高增长和可持续的关系,在实现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提升投资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规定高管、基金经理等绩效薪酬持基要求
针对绩效薪酬持基要求,《指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指引》鼓励基金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
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
为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薪酬内控管理。
《指引》规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进行审核,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同时,《指引》要求基金公司董事会应通过薪酬委员会对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此外,《指引》规定基金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或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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