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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政策,VC/PE向LP实物分配股票面临哪些痛点和难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7-21 1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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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镇网7月21日讯:近日,证监会发布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引发业内热烈关注和讨论。LP智库联合中华股权投资协会第一时间召开相关研讨会,从法律及LP和GP的角度解读试点政策,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

7月8日,证监会发布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旨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LP智库联合中华股权投资协会第一时间召开本次试点政策研讨会。会上多名嘉宾表示,试点新政使GP和LP在退出方面拥有更加灵活的选择空间,满足了部分GP、LP在特定场合下的合理退出诉求,但是VC/PE向LP实物分配股票将不会成为人民币基金退出的主要模式,会成为人民币基金退出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目前来看,试点新政的落地和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实务分配股票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基金的内部治理和利益冲突等核心问题,需要有吸引力的鼓励配套政策出台,来激发GP和LP参与实务股票分配的动力和热情。嘉宾建议,鉴于项目制基金相比盲池基金周期相对短、结构相对简单,可以选择项目制基金率先开展相关试点。

试点新政中提到的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安排。

对于试点新政本身,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投资者范围:试点新政对可接受实物分配股票的投资者提出相关要求,包括不得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 股票范围:实物分配的股票必须为上市公司可流通股,试点新政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后通过定增、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可转债、可交债方式获取的公司股票,且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在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3. 私募基金范围: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基金均被明确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其他类私募基金、配置类私募基金、母基金是否可以参与本次试点工作并未明确。另外,本次试点新政不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及SPV基金。

来源:LP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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