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00万!无锡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8-15 17:01:02金融小镇网8月15日讯:为深入贯彻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持续做大资本市场“新吴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01
适用范围和条件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高新区(新吴区)且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外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
2、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优先支持注册在区内的券商开展中介业务。
3、企业上市挂牌筹备情况报区发改委备案,并与高新区(新吴区)签订《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成为区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02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4、高新区(新吴区)与企业签订备忘录后,由区发改委出具区拟上市企业证明,企业凭证明办理各项手续。高新区(新吴区)各职能部门、各条线部门应加强服务、简化流程,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区发改委牵头通过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商解决。
5、对于境内拟上市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3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向证监会、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后,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募集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30亿元、3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100万元的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6、拟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优先享受高新区(新吴区)各类行政及政策资源。优先推荐申报和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和资金扶持;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各类扶持资金。
7、企业通过异地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调整为高新区(新吴区)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03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8、对于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200万元奖励: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正式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9、新三板基础层企业进入创新层后,给予50万元奖励。
10、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在异地收购或控股新三板挂牌公司,且将该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调整为高新区(新吴区)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1、企业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中介机构签约并制作招股说明书且向境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经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高新区(新吴区)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调整为高新区(新吴区)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实现增资扩股返程投资,对于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等方式来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将境外壳公司上市后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高新区(新吴区)主体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或新设投资项目的,按新增注册资本中到位外资的1%进行奖励,上限为300万元。
五
鼓励创业领军人才企业
上市挂牌
13、落户高新区(新吴区)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由我区孵化培育的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经科技局认定后,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境内外上市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
鼓励招引临界企业
14、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新企业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为高新区(新吴区),确保主体在高新区(新吴区)经营十年以上;最近一年主营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上市主体一年半完成股改、境外上市完成中介签约,四年内上市。临界企业由区发改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业绩、盈利模式、行业业态、上市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定,判断上市可能性后确定是否为临界企业。
15、临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阶段性扶持资金按照“鼓励企业境内上市”“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条款兑现。
16、对注册落户时不新购土地的临界企业,落户高新区(新吴区)12个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实现高新区(新吴区)纳税收入时预支50%(若届时未能达标的,从低对应条款并予以退还差额),另50%在企业向境内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经受理后3个月内拨付。
17、对注册落户时新购土地的临界企业,根据打分情况可视作重大项目,在购地时享受重大项目相应优惠。临界企业落户高新区(新吴区)12个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实现高新区(新吴区)纳税收入时预支50%(若届时未能达标的,从低对应条款并予以退还差额),另50%在企业向境内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经受理后3个月内拨付。
18、临界企业由招商责任部门按照政策与临界企业协商具体条款,签订合作协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临界企业实行审批代办服务,由区发改委牵头、招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办、并联审批,按照规定时限尽快办结。
07
企业上市挂牌后的扶持
19、支持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投资,区、街两级部门应优先审批安排,着力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落实好募投项目投资政策。
20、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按融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1、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实施并购,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地企业且被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并购资产交易规模的0.1%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2、鼓励上市公司二次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23、在新三板挂牌后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08
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
24、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板块初审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5、关于各类资本市场的固定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其余扶持政策涉及功能区、街道项目的,按财政级次承担。临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阶段性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其他按财政级次承担。
26、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其原始股东需在本地证券机构营业部减持退出,并给予奖励。
09
其他事宜
27、本意见由高新区(新吴区)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政办商区发改委承担。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高新区(新吴区)已颁布的《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来源:无锡市高新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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