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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15条措施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8-21 14:56:37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金发〔2023〕8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金融办(局、服务中心)、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部署,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7日


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助推全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第二章  综合政策


第二条 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体系。巩固提升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联合培育体系。鼓励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机构推荐被投企业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发挥市场化机构挖掘企业职能。


第三条 提升资本市场政务服务质量。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从业机构开展合规业务及创新发展。


第四条 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带动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和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围绕国家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政策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做好募投项目跟踪服务。


第五条  加强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陕股交”)、陕西秦创原路演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开展企业高管培训、路演融资、挂牌推荐等活动,加强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效。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六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支持。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C档晋级B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对B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C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获得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金额中实际入境人民币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赴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金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再融资(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并将资金用于当年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的,按照募集资金投资相关项目规模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对国家级母基金在陕落地或在陕设立子基金,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国家级基金参股的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国家级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照其每年实际投资B、C档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强化服务。根据陕股交挂牌企业数量和服务企业登陆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情况给予其奖励,当年每新增1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不含展示),给予陕股交奖励2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获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5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30万元;对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在交易所上市的,每新增1家给予陕股交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新增上市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对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给予奖励30万元;每超额完成1家企业上市,奖励50万元;每新增1家报辅导企业(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陕西秦创原路演中心面向省内外私募基金和创投机构开展服务,服务推荐其投资项目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体系。对陕西秦创原路演中心推荐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投资企业获评当年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的,每独立推荐1家,给予其1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奖励。对入选国务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批准的资本市场改革、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单位,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文件由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