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迁址奖励3000万元!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16 10:55:40为切实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积极响应江西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我区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园区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条 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指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经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要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
二、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第四条 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一)资金方面奖励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资金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财政金融局,给予300万元奖励;
(2)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给予3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400万元奖励;
(4)拟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财政贡献度方面奖励
(1)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及辅导过程中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2) 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中因改制重组而新增的区级财政贡献以外部分,以企业上市后三年每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以新增的区级财政贡献以外部分为上限,如三年内未奖完的不再奖励(如省市出台同类政策,则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相应扣减)。
(3) 企业上市(挂牌)后,经区组社部核定的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员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给予连续10年全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财政金融局,给予100万元奖励。
(2)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100万元奖励。
(3)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精选层挂牌,给予100万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5万元奖励。
(2)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转板上市(挂牌)
(1)新三板挂牌企业从精选层转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7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摘牌后转境内外交易场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扣除“新三板”奖励),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2)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扣除股改奖励)。
三、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
第八条 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区资金额的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区
第九条 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迁入我区影响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五、强化服务协调合力推动
第十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拟上市(挂牌)和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享受区内优质中、小学学习,随行家属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上市企业的高管,自认定当年起,连续聘期5年以上的,可免费配备人才公寓,在本区工作满10年的可按原价购置。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我区及上级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由区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原《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洪经工管办规[2018]1号)废止。
来源:南昌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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